2月24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一批)》的通知,通知提到,大力促进高精尖产业能级跃升,坚持分类分层精准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集成电路首流片、新材料首批次、医药产业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等方向,提高产业创新能力。
其中,方向11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对本市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在2022年至申报截止日期间竣工的,建设期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在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高效节能设备利用、低碳发展、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等领域开展专项提升,或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碳减排等方向实现绩效提升的项目,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25%给予奖励;实施主体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标准、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B级以上(含绩效引领),或项目实施后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的,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2022年至申报截止日期间竣工的,建设期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旨在促进节能降碳、可再生能源利用、算力提升而实施的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进行奖励。对于改造后PUE达到地方标准《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1139)规定的准入值且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的数据(算力)中心,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25%给予奖励;项目涉及余热回收、液冷、光伏或氢能应用、国产化人工智能算力的建设部分,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
原文如下:
附件11
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申报说明
一、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投资和建设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的制造业企业,且为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建设地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要求,手续齐全,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含);
4.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已纳入本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5.项目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后,且截至申报之日已完工,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6.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应为实现申报单位生产过程节能、节水、降碳、清洁生产等绿色低碳效果,且须满足相应项目实施效果要求。环保和节水设施“三同时”项目、超标排放治理、污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实施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项目实施效果要求
1.专项提升类项目
对企业实施以下任一类别的项目给予支持:
(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类项目;
(2)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级别提升项目,项目实施后绩效级别应提升至少一级;
(3)污水循环利用项目,包括企业内部污水资源化利用和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项目;
(4)生产设备电气化等化石燃料替代项目;
(5)以制造业领域为应用场景的氢能利用综合示范项目;
(6)使用通用型高效节能设备项目,包括安装使用符合新修订《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中1级、2级能效标准的高效节能变压器,以及采用2级能效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7)建设光伏、光热、风电、地源热泵、污水源或再生水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以及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智能管理项目;
(8)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项目,包括建设能源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地下管网漏水检测系统、污染物排放智能管理系统等;
(9)碳捕获、利用与封存项目。
2.绩效提升类项目
对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实施前后对比达到以下任一绩效指标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
(1)单项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产生或排放量削减比例达到5%(按项目实施涉及的生产线、生产环节或工序计),或年减少各类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产生或排放总量达到20吨;
(2)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下降率达到5%,或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
(3)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
(4)年节水或减少新鲜水使用量达到500立方米;
(5)有毒有害物质(原料)使用或排放量削减比例达到5%(按项目实施涉及的生产线、生产环节或工序计);
(6)各类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下同)产生或排放量削减比例达到5%(按项目实施涉及的生产线、生产环节或工序计),或年减少各类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总量达到300吨二氧化碳当量。
3.新建制造业项目可申报专项提升类项目中第(5)-(9)类;其他专项提升类项目类别和绩效提升类只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1.项目属于以下情况之一,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的总投资的30%:项目实施主体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标准,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项目实施后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
2.其他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的总投资的25%。
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附件:11-1-1.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投资认定范围
11-1-2.申报材料清单
11-1-3.常见问题Q&A
附件11-1-1
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投资认定范围
包括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产投资,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和数字化集成费用。
一、固定资产投资
1.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
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配套软件或信息系统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
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安装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及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等收益性支出)。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以及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维护工程的建设费用。
3.建筑工程费用
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物流费、备品备件费、调试调机费等与在建工程相关的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与生产环境改造密切相关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装饰油饰、各种管道管线( 如蒸汽、压缩空气、天然气、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的建设费用。
4.其他费用
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应当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费用。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建设期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建成投产后不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二、数字化集成费用
项目实施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不含日常运维费用)。
上述费用均为已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纳入奖励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占纳入奖励范围的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80%。
附件11-1-2
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1-1-2-1)。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及其证明材料(见附件11-1-2-2)。
3.项目申报主体承诺书(见附件11-1-2-3)。
4.所在区推荐函。
5.项目建设地点的房产证或房产租赁合同。
6.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出具的申报主体为该企业下属企业的证明材料(仅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下属企业提交)。
7.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