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兆新股份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2019年12月2日披露《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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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董事会不审议股东临时提案?兆新股份回复问询

2019-12-06 09:31 来源: 资本邦 

12月5日,兆新股份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2019年12月2日披露《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增加临时议案的特别声明公告》。

关于董事会不将上述四项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公司回复:

针对《关注函》所涉及内容,公司聘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4日出具了《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临时提案的基本事实情况

兆新股份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决议于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兆新股份于2019年11月27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兆新股份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以邮件和直接送达形式提交的《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以下简称“《临时提案》”),该《临时提案》共包含以下四个议案:《关于罢免张文之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议案一》”)、《关于罢免翟建峰之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议案二》”)、《关于罢免杨钦湖之公司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议案三》”)、《关于重新调整部分董事薪酬标准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议案四》”)。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享有对股东提案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一点第8条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如召集人决定不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上述条款对于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程序、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率,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交时间、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甄别相关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的义务。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相关内容及特别声明

根据兆新股份于2019年12月2日公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0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将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的<关于罢免张文之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文回避表决了该议案;

2、会议以0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将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的<关于罢免翟建峰之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翟建峰回避表决了该议案;

3、会议以0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将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的<关于罢免杨钦湖之公司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钦湖回避表决了该议案;

4、会议以0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将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的<关于重新调整部分董事薪酬标准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文回避表决了该议案;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增加临时议案的特别声明>的议案》。

根据2019年12月2日公司发布的《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增加临时议案的特别声明公告》显示: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四项临时议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四项临时议案的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否决了将上述四项临时议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薪酬

公司第五届董事薪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系公司与第五届董事形成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及薪酬支付的合法依据。目前现任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降薪情形,若以经营业绩不理想等非法定或约定事由作为单方调薪依据,涉嫌损害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罢免

1、如前所述,公司在现任董事不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情形下单方调薪,已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以薪酬过高等非法定或约定事由免除现任董事职务,亦直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将导致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经核查,上述《临时议案一》、《临时议案二》、《临时议案三》仅以主观判断作为依据,未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声誉及人格贬损等人身攻击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原标题:为何董事会不审议股东临时提案?兆新股份回复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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