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的顺利实施,省发改委起草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政策原文件发布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的意见
各市、县 ( 区 )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2016 年以来, 我省在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中大力推进光伏扶贫,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根据中央加大力度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新精神和我省推进脱贫攻坚再深入的新要求,为深入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巩固提升光伏扶贫成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 "工作方针,扩大光伏扶贫覆盖范围建设一批光伏扶贫电站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拓展贫困村持续稳定增收渠道,助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
二、实施内容
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为主,力争用 1-2 年时间,加快村级光伏电站对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 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全覆盖每个村的电站规模为100千瓦每年为每村增加4-5万元集体经济收入。已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规模不足100千瓦的贫困村,可根据本村建设条件和精准扶贫需求,补足建设至100千瓦。
三、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县为主体。省级负责研究完善政策,统筹全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方案,安排建设计划,加强行业指导和保障服务。市级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初审、建设督导、业务指导等工作。县级政府是实施光伏扶贫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管理、组织项目建设运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收益分配监管等工作。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扶贫、能源、电网、金融等方面政策,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各级扶贫资金、预算内投资、政府贴息等政策性资金和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鼓励驻村定点扶贫单位、相关企业、社会各界以捐资或捐赠设备等方式支持村级光伏扶贫工作。
(三)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考虑各地发展规划、农业生产生活、电网结构等因素,因地制直确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模式;电站建设要坚持综合利用为主,充分利用好公共屋顶、荒山荒坡、水面和大棚等闲置资源;电站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现有农村电网接纳能力范围内做到合理选址、科学布局。
(四) 规范操作,确保实效。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保证光伏扶贫电站质量;坚持公开择优选择承建单位,确保光伏扶贫电站质优价廉;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用市场的办法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确保光伏扶贫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
四、主要任务
(一) 统筹兼顾编制实施方案。县级政府要组织发改、扶贫、电网、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应与建设需求、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农网规划相衔接。县级电网企业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电网接入和消纳方案。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级发改、扶贫部门进行联合初审,市级电网企业同步审查电网接入和消纳方案,对光伏扶贫电站能否接入、能否全额消纳提出意见。
审定的实施方案按要求报省里统筹平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也可由设区市政府统筹安排,具体由各设区市自行规定 。
(二)因地制宜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选址工作。光伏扶贫电站选址既要考虑贫困人口分布和精准脱贫需要又要考虑当地电网特点、地形地貌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尽量与当地农业生产相结合,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相融合,走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发改、扶贫部门和电网企业在编制和审查实施方案时,要对接好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因地制直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选址工作。光伏扶贫电站选址应按照屋顶电站、地面电站、水面电站的次序择优选址尽量选择海拔较高地点避免使用农民承包土地。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本村建设,建设规模应在贫困村现有供电台区可接纳能力范围内,避免电网大拆大建;对
不具备电站建设条件的贫困村可由乡或县级政府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另行选址或采取合村模式选址,电站产权和收益权落实到村。
已审定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电站,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打包管理,文件中应明确受益扶贫对象对应的建设规模特别是采取合村模式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应明确每个受益村对应的建设规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确需变更选址的,由县级政府统筹协调发改、扶贫、电网、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在原定建设规模内确定新址,报市级发改、扶贫部门和电网企业同意后予以变更。
(三)全面加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县级政府负责做好光伏扶贫电站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使用政府资金项目的管理要求,依法依规、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的企业,承担本地区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统一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保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和运营安全,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
(四) 多措并举筹措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由县级政府采用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帮扶单位扶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贫困村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贫困村无力承担自筹资金的,可通过申请"产业扶贫信贷通 " 等扶贫优惠贷款解决 。
(五)建立健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机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成验收后, 由县级统一运营管理,产权和收益权移交贫困村,实行产权集体所有、收益集体分配,增强村级组织精准扶贫能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在按合同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后,主要用于村级安排贫困人口尤其是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劳力人口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就业劳务补贴开展村内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设立鼓励贫困户自力更生脱贫、发展产业和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失能弱能深度贫困户等小微奖励补助,杜绝简单发钱、养贫助懒不搞平均发放、一股了之。收益分配使用在村民监督小组监督下年初制定计划,年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管,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
五、支持政策
(一)优先列入全省光伏建设计划。光伏扶贫电站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由市级发改、扶贫部门和电网企业将本地实施方案统一上报省发改委、省扶贫和移民办、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汇总平衡后,优先申报国家光伏年度建设计划。各地要根据自身能力,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计划分次分批组织实施 。
(二)及时享受财政度电补贴。列入全省光伏建设计划的光伏扶贫电站,按期建成后可享受全额收购上网电量优惠政策,上网电量优先享受国家相关资金支持政策。电网企业优先确保光伏扶贫电站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并优先代发补贴资金。
(三)加强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列入全省光伏建设计划的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优先提供并网服务。各地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加强与电网企业的衔接,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要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中安排光伏扶贫并网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的光伏扶贫电站及时并网。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要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 鼓励金融、社保、保险、基金等机构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电站提供低成本融资 。 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五)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对利用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适当倾斜。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面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形式取得,供需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光伏扶贫电站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应从快支持办理 。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 ( 区 ) 政府要把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抽调业务骨干人员,成立专门临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县级政府要明确行政分管负责同志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管理牵头部门和长期运营管理企业,并将名单报市级发改、扶贫部门备案。光伏扶贫电站长期运营管理企业名称、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应多渠道对外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 发改部门作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管理工作,加强行业指导,组织开发运行监督信息平台等;扶贫部门作为扶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对象范围、提出建设需求(电站数量和容量) ,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制定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并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档案、财政部门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电网企业负责做好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电费结算等,代为发放补贴;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土地、林地使用相关政策的落实;金融部门负责协调光伏扶贫电站取得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支持;城乡建设、农业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屋顶光伏和农光互补项目相关标准 ;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支持光伏扶贫电站办理环评批复。
(三)加强行业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全力做好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发改部门要组织专业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检验单位,编写光伏扶贫电站典型设计、常见光伏扶贫项目质量问题、成功案例等供各地借鉴参考,扶贫部门要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照精准扶贫特别是聚焦深度贫困的要求加强指导,确保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营、资产和收益管理不偏离扶贫政策导向;城乡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屋顶光伏电站、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的指导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范。
(四)严格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将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督办事项高度重视、把握政策、严格标准、全力推进。加强光伏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问题,坚决从严查处。省发改委、省扶贫和移民办要会同有关方面,严格按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对落实情况定期督察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
(此件主动公开 )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 年 10 月 13 日印发
原标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