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征求《平远县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管理指引提出,加强风貌管控,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的《“光伏+建筑”项目建设指引》和《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筑构造》图集要求,且设计方案须报属地镇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符合风貌管控要求后实施。结合平远实际对以下三种类型房屋建设光伏作以下要求:
1.屋顶为坡屋面结构的建筑物,由于坡屋面屋顶承重能力差,单侧加建光伏后影响房屋安全性,且光伏建设与原民居风貌难以协调,原则上不建议安装光伏。确需建设光伏,光伏组件需与瓦面平行顺坡安装,光伏组件不得超过该屋面的最高点和边沿,光伏组件方阵表面与坡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0.3米。
2.平屋面屋顶建有楼梯间的房屋,楼梯间上方屋顶应采取平铺方式铺设光伏,光伏铺设高度不应超过0.3米。如需借助安装光伏解决原房屋天面漏水问题,楼梯间(楼梯间高度不超2.7米的)上方屋顶光伏组件可与平台屋面光伏组件相连,最高点与平台屋面垂直距离不得超过3米。超过3米的按加层建设管理,由业主按加层建设报批程序向相关部门递交报批材料并获准后实施。
3.层半式建筑的次高层平屋面,可采取平铺或多排列阵方式铺设光伏,光伏组件至高点与次高层平屋面垂直距离不得超过3米。至高层平屋面可采取平铺或多排列阵方式铺设光伏,光伏组件至高点与至高层平屋面垂直距离不得超过1米;次高层屋顶光伏组件最高点与平台屋面垂直距离不得超过3米。超过3米的按加层建设管理,由业主按加层建设报批程序向相关部门递交报批材料并获准后实施。
支持具有开发条件的园区外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规划加建分布式光伏。
1.园区外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遵循“产业为本,配套光伏”的原则,根据已批建设用地性质、出让条件、规划要求、使用年限等,依法依规依程序先行向相关部门申报产业发展项目,具备条件后同步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厂房和光伏需一体化设计,并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利用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已批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建设光伏的,应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建设方案经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镇、村拟利用农村村内道路及其他集体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前提下,将建设方案(含收益分配方案、光伏设计方案及效果图、项目投资情况等)报属地镇政府,经镇政府同意后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和水务、交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集中预审,通过预审的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利用设施农用地既有农业大棚或构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或实施农业大棚或构筑物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附属设施农用地应按指定用途安全搭建构建物基础上搭建光伏或实施指定用途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农业大棚或构筑物高度不得低于2.5米)。种植设施农用地地类为耕地、林地等不符合国家地类政策要求的不得搭建光伏,光伏项目投资业主应综合考虑设施农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审慎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属地镇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上图入库证明(说明设施农用地的用途、面积和使用年限),并出具支持性意见,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出具项目农光结合可行性意见。
高速公路、国省道、国家3A及以上景区旅游道路沿线和典型镇村主干道视线范围内不得零散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确需依托合法建(构)筑物连片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应由属地镇将连片规模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进行连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整体推进。
原文如下:
平远县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92号)、《关于印发梅州市2024—2030年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4〕78号)、《关于印发梅州市推动“分布式光伏+农房风貌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发改〔2024〕2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适用范围:(一)利用合法、安全的既有建(构)筑物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二)利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三)利用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四)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前提下,利用农村村内道路及其他集体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五)鼓励支持新建厂房、公共机构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下范围严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屋顶(含既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已批建设用地未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在空地上新建建(构)筑物);(二)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客家特色民居风貌管控区等特定区域的建筑物,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建设光伏的其他场所;(四)主体已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以及自建房排查整治鉴定等级为D级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C级房屋;(五)纳入县级各类客家特色民居改造提升奖补范畴并已验收的房屋,暂不铺设屋顶光伏;(六)在明文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光伏建筑物。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实行备案管理,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分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光伏。户用光伏是指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的光伏项目,由居民本人或代理人直接到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可自行向属地镇供电部门咨询,供电部门统一每月向县发展改革局进行备案。工商业光伏是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发电项目业主(工商业用户)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交备案申请。备案需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附上传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见附件4)、厂房权属证明或土地产权证明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需提供与产权单位、电力用户签订的双方或三方能源服务管理合同;采用租赁模式的,需提供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六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电网提交并网意见书,提出并网申请,未取得完善手续和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项目依托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合法性。对确属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屋建筑,需由属地镇村出具《房屋(厂房)归属证明》(见附件2)。
第八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相关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建设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施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项目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第九条加强风貌管控,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的《“光伏+建筑”项目建设指引》和《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筑构造》图集要求,且设计方案须报属地镇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符合风貌管控要求后实施。结合平远实际对以下三种类型房屋建设光伏作以下要求:
1.屋顶为坡屋面结构的建筑物,由于坡屋面屋顶承重能力差,单侧加建光伏后影响房屋安全性,且光伏建设与原民居风貌难以协调,原则上不建议安装光伏。确需建设光伏,光伏组件需与瓦面平行顺坡安装,光伏组件不得超过该屋面的最高点和边沿,光伏组件方阵表面与坡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0.3米。
2.平屋面屋顶建有楼梯间的房屋,楼梯间上方屋顶应采取平铺方式铺设光伏,光伏铺设高度不应超过0.3米。如需借助安装光伏解决原房屋天面漏水问题,楼梯间(楼梯间高度不超2.7米的)上方屋顶光伏组件可与平台屋面光伏组件相连,最高点与平台屋面垂直距离不得超过3米。超过3米的按加层建设管理,由业主按加层建设报批程序向相关部门递交报批材料并获准后实施。
3.层半式建筑的次高层平屋面,可采取平铺或多排列阵方式铺设光伏,光伏组件至高点与次高层平屋面垂直距离不得超过3米。至高层平屋面可采取平铺或多排列阵方式铺设光伏,光伏组件至高点与至高层平屋面垂直距离不得超过1米;次高层屋顶光伏组件最高点与平台屋面垂直距离不得超过3米。超过3米的按加层建设管理,由业主按加层建设报批程序向相关部门递交报批材料并获准后实施。
第十条支持具有开发条件的园区外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规划加建分布式光伏。
1.园区外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遵循“产业为本,配套光伏”的原则,根据已批建设用地性质、出让条件、规划要求、使用年限等,依法依规依程序先行向相关部门申报产业发展项目,具备条件后同步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厂房和光伏需一体化设计,并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利用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已批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建设光伏的,应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建设方案经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镇、村拟利用农村村内道路及其他集体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前提下,将建设方案(含收益分配方案、光伏设计方案及效果图、项目投资情况等)报属地镇政府,经镇政府同意后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和水务、交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集中预审,通过预审的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利用设施农用地既有农业大棚或构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或实施农业大棚或构筑物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附属设施农用地应按指定用途安全搭建构建物基础上搭建光伏或实施指定用途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农业大棚或构筑物高度不得低于2.5米)。种植设施农用地地类为耕地、林地等不符合国家地类政策要求的不得搭建光伏,光伏项目投资业主应综合考虑设施农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审慎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属地镇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上图入库证明(说明设施农用地的用途、面积和使用年限),并出具支持性意见,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出具项目农光结合可行性意见。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国省道、国家3A及以上景区旅游道路沿线和典型镇村主干道视线范围内不得零散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确需依托合法建(构)筑物连片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应由属地镇将连片规模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进行连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整体推进。
第四章 验收和并网要求
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后到供电部门报装。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业主直接到当地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登记,如实填写《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户用)(详见附件5),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业主填报的《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属地供电部门备存。
项目报装需提交如下材料:
(1)经属地镇政府审查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屋顶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含效果图);
(2)供电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业主身份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建筑物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及复印件、银行账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等。
第十五条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发电项目业主取得备案后到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项目报装。报装时,投资业主如实填写《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工商业)(详见附件6),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资业主提供的《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工商业)(一式三份)由属地供电部门备存。
项目报装需提交如下材料:
(1)经属地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的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含效果图);
(2)本《指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相对应的县、镇两级政府或部门的审查意见;
(3)供电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建筑物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以及项目业主与建筑物所有者签订的租用合同)及复印件、银行账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等。
第十六条 已获取合法手续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向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项目业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属地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联合供电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验收通过的,供电部门按程序办理电网接入。
验收时,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户用光伏: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建筑物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已通过镇政府审查的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含效果图);《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
2.工商业光伏:
(1)光伏投资企业租赁居民屋顶建设光伏的: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建筑物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已通过镇政府审查的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含效果图);房屋租赁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
(2)企业利用自有既有厂房屋顶建设光伏的: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等);已通过属地镇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的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含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
(3)光伏投资企业租赁既有厂房屋顶建设光伏的:租赁厂房的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等);已通过属地镇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的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含效果图);厂房租赁合同;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
(4)园区外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的:产业发展项目建筑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参照上述(2)、(3)款验收。
(5)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已批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建设光伏的:经县政府同意的光伏建设方案;《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
(6)光伏投资企业利用农村村内道路及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光伏廊道的: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和水务、交通等部门支持性文件;已通过镇政府审查的光伏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建设光伏的证明材料;《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
(7)光伏投资企业租赁设施农用地既有建(构)筑物屋顶建设光伏的:设施农用地批复文件;镇政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文件;已通过属地镇政府审查的光伏建设设计方案(含效果图);租赁合同;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
(8)高速公路、国省道、国家3A及以上景区旅游道路沿线和典型镇村主干道视线范围内依托合法建(构)筑物连片建设光伏的:已通过县政府同意的光伏建设方案;《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
验收不合格的,由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供电部门分别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责令项目业主进行整改。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供电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对无法通过整改验收的,供电部门不得并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不具备报装条件的,供电部门一律不得同意报装。未经报装和验收程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供电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电网接入。
第五章 安全监管和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主体责任。项目在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指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以光伏“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镇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供电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并网验收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职责分工
属地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和水务、供电、交通和属地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各镇(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同时将备案信息定期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及各镇,并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台账。不定期牵头组织对分布式光伏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和各镇(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在分布式光伏建设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联合供电部门做好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和预警,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县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结果,将违法违规光伏建设项目函告平远供电局予以解列或不予并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协助项目属地镇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做好项目用地地类性质核查、用地审批工作。会同属地镇政府、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设施农用地上既有建(构)筑物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审查并出具意见。对新建建筑提出同步配套建设光伏项目的规划意见。对利用已有建筑加层建设光伏的,应按加层建筑管理进行规划审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分布式光伏项目乱搭乱建行为、违章建设项目(未按管理指引进行建设的)进行查处。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光伏建设参建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分布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工作。对利用已有建筑物加层建设光伏的,应制定管理规定并严格管控。将全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划定情况向全县各镇人民政府通报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划定客家特色民居风貌管控区,及时将划定的管控区范围向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加强日常巡查管控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做好项目涉及农村道路建设光伏廊道进行交通安全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乡村分布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工作。对利用设施农用地既有农业大棚或构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或实施农业大棚或构筑物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管。对涉水堤路行洪安全进行审查。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光伏廊道建设方案审查相关工作。会同属地镇政府、自然资源对利用设施农用地既有农业大棚或构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或实施农业大棚或构筑物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予以审查并出具意见。
县委宣传部(文广旅体局):将全县列入文物保护的单位向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加强日常巡查管控工作。
县林业局:将全县风景名胜区范围向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加强日常巡查管控工作。对设施农用地是否涉及林地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
平远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按要求公布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进行预警。负责根据电网承载能力和并网接入要求对报装项目出具初步接入意见。负责并网接入验收和结算服务工作。配合属地镇(高新区管委会)或县直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已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工作指引》,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解列,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配合整改,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再行并网。负责电网升级改造、超前布局电网建设,解决区域电网消纳不足问题。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效果图)进行审查和组织项目验收,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设计方案;负责对项目用地(建筑物)合法性进行审查;会同供电部门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验收;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日常监管;负责对属地分布式光伏项目乱搭乱建行为、违章建设项目(未按管理指引进行建设的)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对全镇分布式光伏资源进行摸查,原则上以镇域为单位推进整镇整村开发,科学编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设定基本条件和保障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及行业内领先企业投资建设,整合资源和力量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推进属地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建设。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平远县自然资源局 平远供电局关于印发<平远县屋顶分布式光伏管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平发改〔2023〕 17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流程图
2.房屋(厂房)归属证明(模板)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备案承诺书
4.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5.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户用)
6.平远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报装和验收登记表(工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