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通知指出,利用地面(包括依托设施农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范围内的构筑物及其空地)建设装机容量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电站,视为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
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乔木林、覆盖度50%以上灌木林,不得占用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和补划地块)。确需占用补充耕地潜力地块(包括耕地恢复潜力地块)建设光伏的,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原文如下:
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平府函〔202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平远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发改资环〔2022〕4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利用地面(包括依托设施农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范围内的构筑物及其空地)建设装机容量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电站,视为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
第三条 为统筹全县产业发展和电网接入需求,促进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有序开发、有序接入,避免项目的无序开发、盲目投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从加强用地分类管理、统筹产业规划布局、建立年度开发预审制度、严把电网接入关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加强用地分类管理
第四条 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参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 1075—2023)规定执行〕。
第五条 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 光伏方阵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套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追溯到上一年度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涉及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的,还需追溯到有耕地地类的年份和二调地类),依法依规实行用地备案管理,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第七条 光伏方阵用地按地类性质和行业要求实行分类强化精准管理。
在高速公路、国省道、国家3A及以上景区旅游道路沿线和典型镇村主干道路视线范围内一律不得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
第八条 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乔木林、覆盖度50%以上灌木林,不得占用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和补划地块)。确需占用补充耕地潜力地块(包括耕地恢复潜力地块)建设光伏的,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九条 利用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一般农用地的,应统筹光伏用地与其他产业用地的关系,原则上不得影响镇村规划和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专项发展规划,不得影响其他高产高效产业的发展。
1.对虽经年度变更调查认定地类为非耕地或位于补充耕地(或垦造水田、历史补充耕地项目、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和补划地块等)红线范围内的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但涉及耕地指标和数量的,不得建设光伏。
2.对占用林斑范围内的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建设光伏的,在项目预审时须由县林业局提出意见。
3.对占用河湖管控线范围内的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建设光伏的,在项目预审时须由县水务局提出意见。
4.对占用上述情形以外的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建设光伏的,在项目预审时须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统筹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第十条 占用采矿用地等建设光伏项目的,除符合规划选址、风貌管控等相关要求外,应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开展矿山用地腾挪置换,优先保障采矿用地腾挪置换需求,必须履行矿山修复治理主体责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并达到验收标准,通过验收并完成管护责任,在完成增减挂钩腾退矿山用地规模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不得借设施农用地名义违规搭建光伏项目。确需在设施农用地上合法合规设施用房屋顶搭建光伏的,除需满足规划要求、不改变地表形态以及对农业和生态不会造成影响、符合用途管制和安全管理要求和《平远县屋顶分布式光伏管理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外,土地用途须符合原上图入库核准的设施农用地用途使用,光伏项目有效期不得超过设施农用地(含设施用房)审批有效期,且光伏投资业主应与设施农用地(含设施用房)业主相同,不符合上述要求(包括设施农用地不再作为原上图入库核准的用途使用、超出设施用房搭建光伏、逾期未续办用地手续、不符合上级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等)的视作违法用地。在设施农用地上搭建光伏项目的,如上图入库后出现违法违规用地情形(包括出现土地卫片执法违法图斑、日常变更常态化监测图斑、年度变更调查图斑等),任何后果由设施农用地业主、光伏投资业主自行承担,且光伏设施应由设施农用地业主、光伏投资业主自行拆除,并恢复原地类。
第十二条 在建设用地上建设光伏项目的,区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分类管理:
1.利用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的,按照《平远县屋顶分布式光伏管理技术指引(试行)》进行管理,所建光伏不得超出建筑范围。
2.利用已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应当按照出让条件建设,只允许在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对新建厂房的鼓励将屋顶和光伏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不得违背规划许可条件,不得在已审批的总平面方案中的空地、绿地、道路等规划地块上新建扩建光伏,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
3.利用其他已办理供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须按新建建筑程序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严禁在空地上擅自搭建光伏。
第三章 统筹产业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 切实优化镇域内光伏发电项目的空间规划,统筹好光伏建设用地与其他产业用地的关系,不得占用其他产业发展的刚性规划用地,不得挤占效益高于光伏的产业用地建设光伏。
第十四条 用足用好生态现状差、不宜其他产业发展的“贫瘠用地”发展光伏项目。各镇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形成光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光伏产业专项发展规划。
第四章 建立年度开发预审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开发预审制度,经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年度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建设方案》)。《年度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组织申报、预审和编制。每年5月编制当年度下半年的建设计划,11月编制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上款时限要求将拟建项目名称和宗地坐标图、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资料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园区范围内项目报高新区管委会)。当地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县发展改革局,经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林业、供电、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及相关镇人民政府,就项目用地规划、产业规划、电网承载能力、生态保护、风貌管控、安全生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集中预审。通过集中预审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汇总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建设方案》。
第十七条 《年度建设方案》视为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开工许可,也是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电网接入等的前置条件。
第五章 严把电网接入关
第十八条 县供电部门建立电网接入预警机制,及时将县域电网接入预警情况函报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向社会进行公开。对纳入电网接入预警区域内的项目,暂不列入《年度建设方案》,并暂停办理电网接入。待电网改造升级完成并具备接入条件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电网接入。项目验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范围内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当地供电部门参与,县城城区包括园区范围内的项目需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验收〔具体参照《平远县屋顶分布式光伏管理技术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对存在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电网接入,由各镇人民政府(县城城区包括园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拆除光伏设施并恢复原地类。
第二十一条 对假借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名义进行备案,实际建设装机容量等于或超过6兆瓦的,须按地面集中式光伏相关管理规定,报广东省能源局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电网接入批复后方可办理验收和电网接入。同一投资业主(含同一实际控股人)对同一地块(相邻距离小于200米的两块或两块以上地块,地块持证人相同或投资业主相同或实际控股人相同的,视为同一地块),不得以分拆成两个及以上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备案和接入。相关分拆项目累加超过6兆瓦的,一律按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进行管理,严禁以地面分布式光伏办理入网接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光伏投资业主及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项目并网移交后,光伏投资业主以及受委托运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县各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规范管理,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并责令整改。对存在2次以上(含2次)违规行为的,将光伏投资业主及其施工企业列入限制开发名单,严禁为限制开发名单内企业办理新光伏项目用地和入网接入手续,限制其在县域内开发和参与建设新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