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金辰股份公告,公司与联营企业伊特纳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伊特纳能源(大连)”)的全资子公司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伊特纳能源(淮北)”)拟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公司为伊特纳(淮北)提供PE-poly、PECVD正面氮化硅、PECVD背面氮化硅等电池设备及光伏组件设备,预计签订合同总额共计9929万元(人民币)。
公司拟与伊特纳能源(淮北)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买方: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
卖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
1.根据合同,卖方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台数及全部附属设备、零部件以及全部技术文件和保修文件(“设备”),主要设备包括 PE-Poly、PECVD正面氮化硅、PECVD 背面氮化硅等电池设备及光伏组件设备。
2.除上述设备外,卖方同时向买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有关上述设备的免费安装、调试、使用培训、保修期内的维护(“免费技术支持”)及保修期外的维修维护等服务。
(二)价格
1.买方在合同项下预计应付款总额为人民币 9929 万元(“合同总额”)。具体交易的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另行以具体的订单或合同进行确认。
2.以上合同总额应涵盖设备以及免费技术支持,并且为含增值税的价格。卖方不得向买方就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使用培训以及保修期内的维修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3.卖方可以就保修期外的维修维护向买方收取费用。
(三)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于 2023年6月30日前将设备送达至买方工厂内。设备的包装、运输、保险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自行负责。由于卖方包装或运输不当给设备造成的任何风险或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交付迟延和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完全承担。
2.买方应协助卖方将设备卸至其指定的厂房内。自设备经买方验收合格且支付了全部验收款之日起,产品的所有权当即转移至买方。
3.在设备卸至买方厂房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并且由卖方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同时,卖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4.经买方验收设备完整且无质量问题,并且卖方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对买方相关人员的操作培训后,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验收单》。双方签署《设备验收单》后,卖方的交付义务(但不包括保修等其他责任)始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