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2023年财政预算信息,2023年收入预算96260.33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99433.14万元减少3172.81万元,下降3.19%。2023年支出预算96260.33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99433.14万元减少3172.81万元,下降3.19%。
其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说明部分,项目名称为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奖励资金,2023年预算安排13530万元。
绩效目标:获得补贴资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大于等于4.17亿千瓦时,折合节约标准煤约11.18万吨,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为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提供支撑。企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省电费,使用绿色电力,并获得光伏奖励资金创收。
实施方案:按照《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电力公司每年分两次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六个月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及奖励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发电量和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后拨付至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原文如下:
第一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情况说明
(一)本部门性质、职责等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是拟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是负责监测本市国民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
四是负责汇总分析本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研究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
五是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各类开发区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
六是承担规划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并与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拟订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本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组织拟订并实施市政府投资计划;按国家及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和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七是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推进本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是组织拟订区域统筹发展、城市功能区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区域合作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
九是承担本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提出扩大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需求平衡,协调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的实施。
十是承担本市价格管理责任;负责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依法拟订、调整由市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价格监管工作。
十一是负责本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参与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二是负责组织拟订本市基础设施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协调实施;研究分析综合交通、水资源、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民航、铁路等国家在京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工作。
十三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编制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负责本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十四是负责组织拟订本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协调实施;衔接能源总量平衡;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城市能源运行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五是负责组织拟订本市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是负责研究提出本市人口调控战略,拟订人口政策;负责调控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口调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口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建议。
十七是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设立市发展改革委。目前,内设机构29个,分别为办公室、研究室、法规处、发展规划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人口处、固定资产投资处(社会投融资服务处)、产业发展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处)、区域发展处、基础设施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社会发展处、经济贸易处、财政金融处、价格综合处、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成本调查监审处、公共信息处、能源发展处、新能源利用处、营商环境政策处、营商环境评价处、评估督导处、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办公室)、人事处;另设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机关纪委、工会、离退休干部处;另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设在机构4个,分别为北京市航空和铁路建设协调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直属单位共8家,分别为: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心(北京市“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北京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事务中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归口管理单位1家,为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部门行政编制452人,实有人数409人;事业编制639人,实有人数535人;离休人员6人,退休人员500人。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收入预算96260.33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99433.14万元减少3172.81万元,下降3.19%。主要原因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减少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大数据分析和运行服务等项目预算安排。
(一)本年财政拨款收入83292.63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3292.6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二)本年其他资金收入9867.75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425万元。
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8.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9442.75万元。
(三)上年结转结余3099.95万元
10.上年结转结余3099.95万元。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支出预算96260.33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99433.14万元减少3172.81万元,下降3.19%。主要原因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压减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大数据分析和运行服务等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预算44087.55万元,占总支出预算45.8%,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41375.11万元2712.44万元,增长6.56%。
(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52172.78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58058.03万元减少5885.25万元,下降10.14%。其中:
1.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
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机关本级及7个所属单位。其他所属单位2023年无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
(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265.67万元,比2022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减少14.3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3年预算数158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166.5万元减少8.5万元,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因公出国(境)工作计划。
2.公务接待费。2023年预算数5.72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6.05万元减少0.33万元,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数量、规模和接待标准。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23年预算数101.9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3年预算数0万元,与2022年年初预算数保持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3年预算数101.9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燃油43.18万元,公务用车维修23.65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7.95万元,其他支出17.1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3年预算数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107.48万元减少5.53万元。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23年市发展改革委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762.5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3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4230.51万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说明
2023年市发展改革委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总额14689.98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23年市发展改革委机关本级、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2家行政单位以及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2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670.88万元。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3年,市发展改革委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185个,占本部门本年预算项目185个的100%。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51937.63万元,占本部门本年项目支出预算的100%。
(五)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无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底,市发展改革委共有车辆57台,共计1416.07万元(含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完成资产划转车辆24台,小计688.81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7台(套),共计4333.85万元(含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完成资产划转通用设备13台[套],小计2997.65万元);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6台(套),共计2058.83万元(含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完成资产划转专用设备1台[套],小计1155.08万元)。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名称: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奖励资金
2.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1533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6号)等文件要求,本市加快推动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逐步提升本市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3.绩效目标:获得补贴资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大于等于4.17亿千瓦时,折合节约标准煤约11.18万吨,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为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提供支撑。企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省电费,使用绿色电力,并获得光伏奖励资金创收。
4.预算安排:2023年预算安排13530万元。
5.实施方案:按照《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电力公司每年分两次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六个月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及奖励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发电量和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后拨付至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六、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指本部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