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国家发改委下达辽宁省2020年度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2.5%。2020之后年度,按照国家下达辽宁省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同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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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再分类考核 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05-18 13:31 来源: 辽宁省发改委 

5月12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国家发改委下达辽宁省2020年度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 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 12.5%。2020之后年度,按照国家下达辽宁省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同等分配。

原则上,各市场主体应公平承担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义务。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各类售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由于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受国家保障性收购小时数限制,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供给总量不足,因此,在全省完成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下,不再分类考核。

文件详情如下:

征求《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落实工作,明确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我委组织辽宁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研究编制了《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至5月1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024-86898268

电子邮件请发至:lnnewenergy@sina.com

附件:《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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