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值得注意的有:
(1)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需统筹纳入全省建设方案。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作为新增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按照省内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及并网工作。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分布式光伏并网电压等级应符合《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23)要求:
8千瓦以下可接入220伏;
8千瓦—400千瓦可接入380伏;
400千瓦—6兆瓦可接入10千伏;
6兆瓦—20兆瓦可接入35千伏;
20兆瓦—50兆瓦可接入66千伏。
(5)对于季度评估等级为红色的县区,暂停新增分布式电源接入;对于黄色的县区,已存在因分布式光伏导致部分220千伏主变反送、无法在配电网系统平衡的情况,需充分论证接入位置,不得加重反送程度;其他情况,结合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县区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按照“先受理先接入”原则,在达到建设规模后,暂停该季度分布式电源接入。
具体来看:
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等。
(三)项目定义与类型
定义:在用户侧开发、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类型
自然人户用: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建设,连接点电压≤380 伏。
非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建设,连接点电压≤10 千伏(20 千伏),总装机容量≤6 兆瓦。
一般工商业:利用公共机构及工商业厂房等场所建设,连接点电压≤10 千伏(20 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6 兆瓦。
大型工商业: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连接点电压为 35 千伏时总装机容量原则上≤20 兆瓦,为 110 千伏(66 千伏)时≤50 兆瓦,可专线供电。
(四)上网模式
自然人 / 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一般工商业: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余电上网比例原则上≤50%。
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需提前设置防逆流设施。
(五)管理职责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统筹规划与规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政策执行、公平接网、消纳等监管。
电网企业:负责并网条件落实、电网接入与改造、调度及电量收购等。
二、行业与备案管理
(一)行业管理要求
规划制定:省级统筹平衡集中式与分布式光伏发展,市、县级制定规划及分年度规模,动态调整。
开发原则:尊重产权人意愿,不得限制投资主体平等参与,不得强制配套或违规收费。
(二)备案管理要点
备案原则与主体
原则:“谁投资、谁备案”,自然人户用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
主体:自然人户用可自行或委托电网企业备案;其他类型由投资主体备案,非自然人项目不得用自然人名义备案。
备案流程与信息
流程:备案机关 5 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通过后出具电子备案证明。
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地点、类型、规模、上网模式等,投资主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合并备案与变更
合并备案:非自然人户用需投资主体、备案机关相同,且单个项目信息明确。
变更:项目重要事项变更需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大型工商业负荷变化可调整为集中式光伏。
三、建设与电网接入管理
(一)建设管理要求
选址与开工:选址合法合规,取得电网并网申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提前开工将暂停受理并网。
设备与安全:设备需通过认证,符合技术要求;项目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鼓励光伏一体化模式。
资质与验收:设计、施工等主体需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做好验收工作。
(二)电网接入管理
接入制度与流程
差异化制度:电网企业制定差异化接入制度,优化流程,提供 “一站式” 服务,公布可开放容量等信息。
承载力评估:省级组织开展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按季度发布建设规模与可开放容量,建立预警机制。
接入申请与设计
申请材料:需提供备案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权属证明等,自然人户用提供备案信息即可。
设计方案:自然人户用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方案,其他类型需开展设计,鼓励集中汇流接入,电压等级按标准确定。
工程投资与计量
投资分工:接入公共电网的系统工程及公共电网改造由电网企业投资;接入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投资主体投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
计量要求:电网企业免费安装计量表计,实现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四、运行管理
(一)安全与调度管理
安全责任:投资主体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协同监管。
调度要求:电网企业加强有源配电网管理,分布式光伏可通过新型经营主体参与调度,需接受远程调控,禁止擅自设置外部控制接口。
(二)运行与变更管理
运维责任: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维,严格执行调度等规定。
上网模式变更:可按规定变更一次上网模式,需进行备案变更,重新签订协议与合同。
(三)绿证与信息管理
绿证核发:建档立卡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可参与交易。
信息报送: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需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省级按季度公布并网及消纳情况。
五、附则
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未经受理并网的自发自用项目监督。
实施与废止: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法规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部分旧政策同时废止。
以下为原文内容:

原标题:辽宁上网电量≤50%!400kW以上可高压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