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晚间公布了《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公告》,称,公司近期与特变新能源公司就石河子市67MWp光伏示范项目1#地块平斜单轴支架设备采购事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本合同标的物为石河子市67MWp光伏示范项目1#地块平斜单轴支架设备,设备采购合同金额2,983.33万元(含税)。
公告中称: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新能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特变新能源公司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69MW光伏示范项目(炳阳)2#地块、72MW光伏示范项目(晶皓)3#地块、223MW光伏示范项目(惠雯)4#地块提供斜单轴光伏跟踪支架。上述三个项目的设备采购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19,910.86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披露的《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公司近期与特变新能源公司就石河子市67MWp光伏示范项目1#地块平斜单轴支架设备采购事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本次新签署的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标的物为石河子市67MWp光伏示范项目1#地块平斜单轴支架设备,设备采购合同金额2,983.33万元(含税)。
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2,983.33万元(含税);
2、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完毕后在接到买方正式通知起10日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平单轴支架合同总价30%的股份制银行预付款保函正本一份、财务收据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以6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30%的货款作为预付款;到货款:驱动立柱货到买方查收合格后支付驱动立柱合同总价的90%,在货到验收合格并在收到卖方资料并审核确认后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买方在平单轴支架当月货到查收合格后支付平单轴支架到货总价的60%,在货到验收合格并在收到卖方资料并审核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当月到货的到货款于次月10日前支付)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3、履行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67MWp光伏示范项目1#地块;
4、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产品交期等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提交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提交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6、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经协商可以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