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ST泉为发布公告称,6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被告”)收到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吉”“原告”)与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鸿吉与被告安徽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安徽泉为于2024年12月20日提出反诉,后于202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反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做出判决,被告安徽泉为需支上海鸿吉欠付货款金额30,768,869.89元及违约金、分摊部分案件诉讼费并承担诉前保全费。
本案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用分摊情况如下:
1、违约金:以30,768,869.8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由安徽泉为向原告上海鸿吉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案件受理费199,493元,由原告上海鸿吉负担3,849元、被告安徽泉为负担195,64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泉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