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政府印发《博罗县“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建设开发模式;新建各类园区实现分布式光伏全覆盖,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建成具有良好示范效果的农房不少于1000户,年度新增装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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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罗县“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2025-05-14 08:39 来源:博罗县人民政府 

5月13日,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政府印发《博罗县“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建设开发模式;新建各类园区实现分布式光伏全覆盖,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建成具有良好示范效果的农房不少于1000户,年度新增装机规模不少于7万千瓦。到2026年底,实现符合条件的建筑宜装尽装,年度新增总装机规模不少于8万千瓦。

此外,《方案》明确了多个禁止建设“光伏+建筑”应用试点的范围: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屋顶承重不足的建筑;古建筑、历史文化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内(核心保护区域)安装后对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废弃建筑、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建筑、占用耕地等。

全文如下:

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罗县“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驻博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博罗县“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博罗县“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科〔2024〕200号)要求,博罗县为广东省首批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县之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抢抓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新机遇,通过“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助推我县城乡建筑风貌提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以优化建筑领域能源结构为目标,坚持各方协同、合作共赢,统筹谋划、分类推进,规范管理、安全美观,通过“光伏+建筑”应用试点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博罗特色、助推我县城乡建筑风貌提升的典型案例,统筹推进先进光伏技术在建筑领域落实应用,助力我县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建设开发模式;新建各类园区实现分布式光伏全覆盖,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建成具有良好示范效果的农房不少于1000户,年度新增装机规模不少于7万千瓦。

到2026年底,实现符合条件的建筑宜装尽装,年度新增总装机规模不少于8万千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指“光伏+建筑”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为在建(构)筑物上建设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职责分工

1.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光伏项目备案管理,统筹协调电网解决试点地区电力消纳困难问题,统计项目备案数量、装机规模和发电量;负责光伏行业监管;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2.县财政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专项债与国债申请、资金使用、项目合规性等方面的政策指导。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用地、规划、卫片图斑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协助指导做好涉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物合法性审查和产权归属审查。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县“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负责建筑物安全鉴定、荷载评估等指导监管工作;负责县域“光伏+建筑”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指导监督工作。

5.县科工信局:负责光伏产业的发展和培育工作;负责指导光伏生产企业开发符合我县风貌特色且可规模化、标准化应用的光伏产品;指导园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分布式光伏建设。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推动有条件的农村养殖设施屋顶、村内道路加装分布式光伏设施;结合分布式光伏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试点村村容村貌。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光伏市场监管,依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无照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

9.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光伏设备依法查处;对住建部门认定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的光伏设备依法查处。

10.博罗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政策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对按照项目备案标准建设的,并经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并网。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解决电力消纳困难问题。负责统计已并网的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和发电量。

11.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等县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推动“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相关工作。

12.镇(街):各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统筹本辖区“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负责本镇(街)分布式光伏资源的全面摸底调查,摸清可利用的光伏资源“底数”。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建筑权属核实、结构安全评估、安全施工、风貌管控、竣工验收等服务工作。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博罗供电局等单位及各镇(街)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高效运转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主要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难点堵点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强化部门沟通协调联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要素保障,形成齐抓共建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项目风貌管控。项目要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风貌管控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结合当地风貌特征,融入当地文化元素,做到与周边建筑、人文景观风貌相协调。项目选址宜遵循集中连片原则,各镇(街)要指导把关好设计方案,按照整镇或整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要求进行改造,有效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工作。

(三)明确项目建设要求。项目所依托的房屋应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安全复核。其中建筑物结构安全复核,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农村自建房可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复核。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安防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光伏发电系统的设备质量安全、防雷接地设施、防火安全标准、支架刚度强度、构件防腐防锈能力以及设备建设高度均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严禁加装超高光伏或以加装光伏发电系统为由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环南昆山—罗浮山县镇村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及“四沿”等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建议实施“光伏+建筑”项目;如确要实施,应当将项目建设方案、效果图等相关材料报县“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情形为禁止建设范围: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屋顶承重不足的建筑;古建筑、历史文化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内(核心保护区域)安装后对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废弃建筑、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建筑、占用耕地等。

(四)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项目备案。自然人、非自然人应按照备案机关有关要求提交所需资料进行项目备案。租用他人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非自然人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选址,核实项目所涉及的建筑产权清晰、结构安全,项目满足电网接入条件,设计方案符合风貌管控要求,属地镇(街)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2.并网申请。在项目施工前,应向属地镇(街)供电局(所)提出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并按照供电企业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并网申请材料。供电企业收到并网申请材料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接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勘察方案。

3.项目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貌管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施工过程中,县、镇各级执法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巡查监管,对于不按设计图施工、不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行为要督促整改。

4.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镇(街)指导监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可按程序向属地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验收。

5.并网验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工后,须向供电企业申请并网验收,合格通过后方可装表并网运行。

(五)加快推进建筑光伏发展。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推进既有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工业园区等宜装尽装,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光伏+建筑”资源的全面摸底调查,在结构安全及用地合规的情况下,推动其利用屋顶资源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屋顶或墙面维修、更换等城市更新项目,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节能改造;支持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养殖设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按要求落实新建建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六)强化联络报送渠道构建联络报送机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股室1名熟悉业务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光伏+建筑”相关工作的日常联系和协调沟通,定期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度。每月5日前,各镇(街)报送辖区内“光伏+建筑”项目的推进情况;县发展改革局报送光伏备案情况;博罗供电局报送更新光伏并网消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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