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山东省能源局下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
文件还明确,根据《山东省2025年新能源高水平消纳行动方案》文件精神,2025年4月21日前已经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可不做比例要求,之后备案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能源局起草了《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与国家政策衔接,保障我省分布式光伏稳定发展,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以书面形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nyjxnyc@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济南市旅游路28666号山东省能源局新能源处(邮编:250014)
电子邮件或信函请注明“《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531-51763718。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