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广西发改委公布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相关问题的咨询的回复。
来信标题: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相关问题的咨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67号)“一、光伏电站项目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区、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请明确该条文中的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包括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集中式光伏项目,特此咨询,请回复为盼。
回复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您好,感谢您对我区新能源发展工作的关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4 〕946号》有关规定,明确由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为促进我区光伏发电发展,明确我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2023年9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67号),进一步将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即桂发改新能〔2023〕767号文中所述“光伏电站项目”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