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ST中利披露,收到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经查,*ST中利以原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该业务无贸易实质,*ST中利及中利电子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构成虚假自循环业务,导致*ST中利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自2018年3月15日起,*ST中利控股股东王柏兴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ST中利资金。2018年至2021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为16.35亿元、26.46亿元、41.10亿元、25.48亿元,余额分别为10.07亿元、13.32亿元、13.71亿元、13.27亿元。截至5月10日,上述占用未偿还余额为18.05亿元,占*ST中利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3.48%。
此外,2017年至2020年,*ST中利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方债务提供担保,*ST中利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至2020年,上述违规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6.67亿元、7.66亿元、13.5亿元和2.2亿元,分别占*ST中利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8.56%、15.57%、3.91%。
2022年11月8日,*ST中利及控股股东王柏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4年7月5日,*ST中利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之间,因个人债务违约等原因,王柏兴所持12.76%的*ST中利股份被司法拍卖,王柏兴存在禁止减持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交易所决定:对*ST中利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王柏兴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ST中利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给予公开认定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时,交易所对*ST中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ST中利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王柏兴,董事、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峰,董事、时任总经理陈波瀚,副总经理、中利电子时任总经理孙建宇,时任财务总监吴宏图,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