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华东重机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治国先生 于2024 年 8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3 号)( 以下简 称“《警示函》”)。
《警示函》具体内容:
“朱治国: 经查,你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你配偶王筱楠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6日买入176,100股,成交金额 374,126 元,2024 年 7 月23日卖出18,800股,成交金额53,922.23元,存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构成 短线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 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 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