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周宁县印发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指出,在周宁县辖区内开发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从事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服务的专职技术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安装等服务操作。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规模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发电项目[同一地址(村、园区),每个光伏开发企业只能备案一个项目。规模在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联审,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申请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周宁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周发改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我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健康、有序、规范、安全发展,保障区域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周宁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周宁县自然资源局
周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周宁县应急管理局
周宁县城市管理局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周宁县供电公司
2024年5月14日
周宁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筹推动分布式屋顶光伏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发改规划〔2018〕17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推动我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在周宁县辖区内开发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从事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服务的专职技术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安装等服务操作。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条规模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发电项目[同一地址(村、园区),每个光伏开发企业只能备案一个项目]。
第三条 规模在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联审,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申请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
第四条企业备案的项目仅限布局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工业园区厂房屋顶。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两高”沿线村庄、危房(C、D级)等区域的管控要求(具体依照上述区域管控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产权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严禁依托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开发企业须与建筑物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协议或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取得产权人同意;约定提供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等质保;约定意外险承保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约定电站的终身运维,电站引起的房屋渗漏维修义务;确保电站的承重结构符合电站运行期间的负载要求。
第六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的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现状照片等材料,填写《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分别由县供电公司、乡镇及县有关部门提出对电网容量、房屋合法性等意见。
第七条开发项目通过备案后,项目建设按规定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转卖项目。
第八条县发改局每月定期将通过备案的项目清单转相关职能单位做好跟踪服务和安全监管工作。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乡镇对光伏板安装进行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整改。项目完工后,由所属乡镇配合县供电公司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的项目由业主向供电公司递交并网申请书,县供电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电网接入(电网接入具体按县供电公司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
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和项目质量。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光伏系统的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风荷载、雪荷载、检修荷载和抗震作用的能力。综合管线、维修、排水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并考虑太阳能热水器、水箱、管线等设施的安装位置。保持与屋面颜色和周边建筑协调美观,不得损害邻里采光权,不得影响城乡市容市貌。按相关规定需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的,应由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条备案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应按基建程序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技术不符合规范或引起矛盾纠纷的,由项目所属乡镇配合供电公司责令其停止建设、运营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如遇国家光伏项目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备案指导意见由县发改、住建、供电、应急等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本备案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