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光伏项目包含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各项目备案流程及要求为:
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国家下达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电力系统接入消纳条件等,确定自治区保障性并网项目年度开发规模、各地级市及宁东保障性并网项目规模、竞争性配置原则及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布。
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年度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相关要求及属地开发规模,依托本地资源及电网接入条件等,牵头开展本地拟申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评审筛选及排序工作,向社会公示本地区申报项目评审筛选排序结果和拟备案项目后,抄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汇总,统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各地级市及宁东备案规模不得超过自治区明确的各地年度开发规模。
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自主调峰的方式,不得占用电网公共消纳空间,鼓励企业自带用电负荷,增加消纳能力。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并网条件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电站、光热电站、新型储能等调峰措施,调峰能力按照装机规模认定。
根据国家对新能源利用率、市场化并网项目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每年测算公布市场化并网项目调峰能力挂钩比例下限。
项目由开发企业编制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经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场化并网项目用地、电网接入、调峰能力等条件并报送电网企业认定,具备条件项目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做到应备尽备;备案规模超过20万千瓦(含20万千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配套新增调峰项目要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绿电园区”试点项目,根据自治区试点园区“十四五”期间新增用电负荷及储能配置比例确定总配置规模。每年根据上一年度试点园区新增产业项目实际用电负荷增长情况,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确认后,配置不超过新增产业项目用电负荷规模2倍的新能源规模。每年“绿电园区”试点项目配置光伏规模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项目,在落实新能源用地、电网接入、配套储能等建设条件后,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
光伏发电离网制氢等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由开发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后,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离网可行性,指导企业落实项目用地,具备条件项目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后,抄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其中备案规模超过50万千瓦(含50万千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实施。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具体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牵头企业应成立项目公司,落实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各项政策要求,编制分年度项目推进工作计划,经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其他确需建设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
其他确有行业试点示范作用,有利于提升电网消纳能力、新能源利用效率的创新性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研究认定后,具备条件的项目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备案规模超过20万千瓦(含20万千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