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咨询,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况下,光伏项目(例如桩基)是否可以建立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如果要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行光伏项目,需要如何调整,是否需要进行设施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此做出答复。
原文如下:
问:
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况下,光伏项目(例如桩基)是否可以建立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如果要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行光伏项目,需要如何调整,是否需要进行设施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回复: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禽畜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要求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农业设施用途。因此,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建设光伏项目,不符合当前相关管理规定,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