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有序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持续开展近海“渔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试点;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支持江阴海上风电产业园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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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持续开展近海“渔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试点

2023-05-16 10:35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 

5月16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有序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持续开展近海“渔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试点;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支持江阴海上风电产业园做大做强,推动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办(公司):

《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8日

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1.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按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3.落实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费优惠政策,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对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负责)

5.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畅通社保缴费业务“网上办”渠道,实现降费率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市人社局、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缓税条件的煤电和供热企业,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落实对煤电和供热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市税务局负责)

二、加强调度保供稳价,畅通工业经济循环

7.落实(督促)各主力燃煤电厂企业保供主体责任,提升厂内存煤水平,加强机组运维管理,推动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实现发电用煤、用气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提高合同兑现率。(市工信局负责)

8.编制《福州市2022年有序用电方案》,适时启动电力需求响应,探索建立需求响应市场调节机制,加快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保障民生和重点用户用电需求。(市工信局、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有序推进可门等电厂升级改造,进一步降低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推动江阴等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开工,满足园区用热及区域电力需求。(市发改委负责)

10.严格落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差别电价政策,对政策涉及的高耗能设备准确计量,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精准落地。(市发改委、工信局,福州供电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持续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重点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培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做好再生资源行业加工规范准入,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通过规范条件的,最高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给予10万元或20万元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20万元。(市工信局负责)

13.支持我市供应链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建设,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打造大宗商业供应链服务平台。持续跟踪钢材、水泥等重点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情况,协调企业对接重点工程项目。(市商务局、国资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结合《福建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强研发与应用衔接,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对经认定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本地企业,给予设备购买单价(不含增值税)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检测、质量管理等技术机构的支撑作用,全面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鼓励提质增效升级,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16.积极争取省级重点技改项目补助政策。同时,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全市组织实施60个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协调服务,力争全年建成投产项目10个以上。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围绕产业链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取将优势产业集群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市工信局、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实施“榕升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从提升奖励、成长激励、用工扶持、融资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综合施策,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2022年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相关奖补政策再给予奖励。(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企业增产。鼓励企业二季度加快复工复产、增产增效,对2022年二季度(4月、5月、6月)累计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二季度累计用电量同比正增长的企业,二季度累计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工信局、财政局,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从省级切块资金中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每提升一个百亿级别,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组织实施年节能量达一定规模且产品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投用(投产)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给予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市工信局负责)

22.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遴选重点行业能效、水效水平突出企业,发布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强化用水定额执行,推进工业节能节水,提升能效水平与用水重复利用率,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省级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奖励50万元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督促指导各县(市)区、重点用水企业落实工业节水工作,促进我市工业用水效率提升。(市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梯次,加快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力争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200家。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福州落地转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按政策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市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对本年度高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研发经费预补助;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市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0%的配套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精特新”企业配套资金支持。对全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地走访,开展调研服务,为每家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应用等,入选省级以上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由省级财政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对获评“全球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指导企业对接国家基金,对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省级按照实际到资额分别给予5‰、1%奖励,最高100万元。(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200万元、70万元、70万元。国内从事5G相关产品研发的企业,在福州市注册或在福州市以子公司形式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补助。(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建立重大科研专项“揭榜挂帅”机制。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实施“揭榜挂帅”,建立“揭榜挂帅”项目库,每年安排10-20个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安排100-500万元的资金。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拓展市场需求潜力

30.抓好全市155个省级工业增长点项目,推进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强化新增长点项目工作责任落实,开展项目协调服务和监测分析。全面梳理年度计划开工重大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化”台账管理,筛选有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项目,列入季度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市工信局、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1.以央企、省企项目为招商对接重点,推进我市与央企、省企深化拓展战略合作关系。完善央企、省企签约项目跟踪推进机制,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市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有序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持续开展近海“渔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试点;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支持江阴海上风电产业园做大做强,推动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市发改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优化数据中心布局,重点推进中国电信(长乐)东南信息园数据中心、中国移动(福州)数据中心等区域性数据中心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边缘数据中心;支持5G行业虚拟专网在传统行业的建设应用;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鼓励建设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2000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核心业务使用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工业企业,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使用计算资源服务、存储资源服务、网络资源、安全防护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市大数据委、工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建设福州市算力资源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纳管市内各算力平台资源,实现统一调度、统筹管理,实现全市算力资源、数据资源、算法模型、软件应用共享;积极推进基础算力领域的示范应用,加大数据资源供给;争取国家支持我市纳入国家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体系,在福州建立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市大数据委、工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根据省北斗综合应用示范工程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数字福州”发展现状,推动北斗在气象、交通、生态环境、农林、应急等领域应用,配合做好国家北斗导航位置福建分中心建设。(市大数据委、工信局、发改委、气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6.积极争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打造面向主要产业集群的两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两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产业集群、优势产业链条、示范企业和载体。(市发改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深化“三品”专项行动,引导纺织鞋服、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和网络营销,积极开拓市场;支持各地开展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互采互购等活动,进一步挖掘省内市场潜力,对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和“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配合健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争取家电等领域开展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下乡行动。(市工信局、商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推动外贸稳定发展

39.贯彻落实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贸区负面清单,密切衔接即将出台的新版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投向负面清单中新开放的制造业领域;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充分利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加强“一把手”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做好招商信息收集和招商环境推介,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引进更多外资大项目好项目。(市商务局、外事办、招商服务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引导和支持外资物流、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企业来闽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推荐申报国家A级物流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市工信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争取省级“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并用好《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1-2022年)》,《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0-2022年)》专项资金,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运输船舶,提升运力规模;巩固并新增国际航线,加强与中远海运等大型班轮公司合作,拓展集装箱水水中转、海铁联运、散改集等各项业务;拓展大宗散货水水中转业务、整车进出口等业务;定期公布在福州港挂靠的国际集装箱航线名单,对接重点外贸企业物流需求,鼓励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期协议。(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福州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对接面向口岸收费主体推广使用国家标准版“单一窗口”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收费线上公开、在线查询、直观比价。(市商务局负责)

44.加快推进福州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搭建以国家枢纽为核心的骨干物流基础设施和多式联运体系,争取布局更多区域分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争取创建一批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借力RCEP协议的签署,进一步优化海外仓全球布局,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新建高质量海外仓。(市商务局、交通局、发改委,左海集团、古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5.鼓励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不断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持续推广“单一窗口+出口信保”“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承保模式,积极运用出口前保险、进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险等延伸保障链条,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推进融资增信业务,积极推广“白名单”、“信保贷”等融资模式;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保的资信调查服务了解海外市场及买方信息。(市商务局、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措施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6.推动第六期100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落地,引导在榕金融机构加大纾困贷款投放,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助力中小企业增产增效;持续推动“纾困贷”“商贸贷”“外贸贷”“技改贷”“科技贷”等政策性产品发放。(市财政局、工信局、金融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提升重点工业园区、优势产业金融服务,深化政金企产融对接,用好用活“三机制一平台”(政金企产融对接、典型工作法、上市后备企业梯度服务及重点产业对接交流信息平台),发挥园区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提升园区开发主体融资能力,做好资金运作平衡。(市金融监管局负责)

48.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运行机制,年内推动成立3家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和全市担保公司降费奖补,力争2022年末政府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超过3.3倍,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金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9.持续加大对“金服云”平台宣传推介,发挥线上平台融资便利化优势,引导更多企业上平台、用平台,力争2022年福州市“金服云”平台新增注册企业用户5500户。(市金融监管局负责)

50.贯彻福建省《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福建省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3年)》,落实“电动福建”扶持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等产业发展,力争2022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万辆标准车,加快推动电动船舶项目建设。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研究制定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不同地区对公共充电桩给予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继续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基础设施REITs发展若干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REITs试点项目。(市发改委、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可信传输通道,推动各类数据资源有效归集,形成与各类信贷平台常态化数据对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本地“信易贷”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市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委,市金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3.推进产融合作,市、县(市)区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切实协调解决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对牵头组织开展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银行金融机构达5家以上的,从省级切块资金中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落实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鼓励工信系统的大企业或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从省级切块资金中给予不超过年化融资金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资源要素支撑,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54.推行标准地出让,根据产业不同生命周期和企业用地需求,对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园区管委会加大储备力度,提前谋划一批成熟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做到“招商即供地”,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5.鼓励项目提升改造。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具备准入条件和税收要求的工业企业,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改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6.鼓励集中配置配套服务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园区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集中统一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7.提升生态环境领域“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和节能降碳工作要求,对福州市大型风光电基地、节能降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专人跟踪、协调解决”的原则,加快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保障尽快开工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8.根据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和技术指南,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福州市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在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进一步梳理,规范企业划分、数据存储以及减排分级管控措施,不断提高不同状况下实施精准有效应急减排管控的能力。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积极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全国、省级碳市场统一管理,督促企业按时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和清缴工作。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工业(产业)园区职业技能提升中心建设。园区职业技能提升中心由政府主导建设,依托具备较强实力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由园区管委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管并深度合作,面向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公共服务。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集聚区建设,吸引人力资源机构入驻,鼓励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优质提升。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行为。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降低市场风险。(市人社局、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0.组织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招聘会,举办“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招聘活动,协调解决企业用工热点难点问题;鼓励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重点企业引进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市人社局负责)

61.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深化拓展“强服务守安全提质量”再落实行动成果,寓服务与监管中,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解答、质量问题诊断等服务,提高企业质量意识,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组织企业参加我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公益培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62.加大拖欠账款投诉举报行为处理力度,规范欠款年报公示行为,加大对大型企业拖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年报公示制度的监管力度;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协调处置效率。完善规范施工合同内容条款,明确拖欠工程款投诉要求、处置拖欠工程款的职责分工,规范拖欠工程款处置流程,发挥行业协会调解作用,提高拖欠工程款的处置效率,健全协调处置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市工信局、人社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3.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推进与相关审批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及信息共享,推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互认应用,提升市级可信文件平台、电子文件档案平台、云平台、政务服务网关等系统的功能、存储及传输能力,进而支撑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逐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功能,推动工程建设审批中介网上交易,加强中介服务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工改办,市建设局、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审改办)、大数据委、“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档案馆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强化惠企政策落实,依托“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打造惠企政策直达中小企业的“快速通道”,持续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推广实施“政策云配”,应用“智能化”技术,拆解各级各类涉企部门资金申报类、资质认定类等惠企政策,逐项建立政策申报条件模型,企业只需填写相关信息,就能出具“政策云配”报告,实现“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的转变。(市工信局、市直涉及惠企政策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5.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标国内先进地区改革举措,推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事项清单;加快福州市营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做好后续省营商环境监测督导平台中福州专区的建设工作;对在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中暴露出的不足及短板,及时组织相关责任部门整改落实。(市营商办、司法局、大数据委、“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6.健全完善“旬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加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分析研判预警,及时发现并协调处置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市工信局、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建立市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协调机制,加强对行动方案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及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有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的措施外,其他措施均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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