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逐年降低,节能减排成效显著,但是我国仍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国,目前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还在逐年上升。
2011年国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于2017年12月正式启动全国碳交易体系。由于只覆盖发电行业,而且配额基本按照历史排放量核定,实际只起到约束增量作用。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3.1亿吨二氧化碳,成交额约68亿元,碳交易市场减排效果极其有限。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的税,与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完全不同,碳税采用公平义务原则,不论排放多少,都必须征收,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是对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目前全球已经有3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碳税。
一、开征碳税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中国承诺的必然要求
2015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向全世界做出承诺“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从目前来看,实现承诺还面临较大压力,另外今年气候大会希望中国能提前几年达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们需要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进一步加快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对化石燃料征收碳排放税,可以抑制、减缓化石能源的消费,进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
二、开征碳税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能源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适度开征碳税,有利于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也可促进碳捕捉、新型减排、清洁能源和零碳生产等技术的应用,使一些新兴行业孕育而生,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的最佳路径,开征碳税不会对我国经济造成冲击。
三、开征碳税是应对“碳关税”等贸易保护的有效措施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等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我国是出口贸易大国,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较大。而我国开征碳税,可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原则避免被征收碳关税。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征收碳税的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厘定碳税计税依据
碳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按照排放到空气中二氧化碳量和对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二种。建议我国按对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并可对采用低碳技术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
二、碳税征税环节
主要有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建议碳税可先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待进一步厘定碳足迹和强度后,可在消费环节进行征收。
三、碳税征收标准
参考国际碳市场价格,考虑我国国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建议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50~150元的碳税,我国每年可征收约5000~15000亿元碳税资金,上述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支持生态修复、节能减排、低碳产业发展。
四、与现有碳交易市场的衔接
由于目前国家正在完善全国碳交易市场,可以安排适当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可以参与碳市场的交易,不重复交易和计征,过渡期结束,立即实施按照碳排放当量计征的碳税制度,废除碳交易市场或大幅度降低交易价格,实现平稳过渡。
原标题:关于尽快开征碳税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