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电投集团阜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阜平平阳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批复
冀政转征函〔2018〕189号
阜平县人民政府:
你县申报的国家电投集团阜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阜平平阳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2862公顷,以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50年。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征地批准后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征收土地方案,并监督指导被征地村管好用好征地费用,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
2018年5月4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辛庄子乡50兆瓦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冀国土资函〔2018〕252号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张家口英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辛庄子乡50兆瓦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张国土规初字〔2018〕11号)和《关于申请办理辛庄子乡50兆瓦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英源综字〔2018〕5号)收悉,经审查,预审意见如下:
1.辛庄子乡50兆瓦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是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能源建设项目(冀发改能源备字〔2015〕34号),已列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2、项目总用地108.356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0004公顷、未利用地107.3563公顷。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集约和节约用地。
3、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对占用农用地或压占土地、改变地表形态的建设内容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依法取得土地不得开工建设。
4、要认真落实承诺,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
5、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本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
6、本预审意见不能替代用地审批手续,不能作为办理银行贷款、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支撑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9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赤城县赤城镇小榆沟村2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冀国土资函〔2018〕253号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赤城县东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赤城县赤城镇小榆沟村2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张国土规初字[2018]7号)和《关于申请赤城县赤城镇小榆沟村2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赤城东润[2018]3号)收悉,经审查,预审意见如下:
1.赤城县赤城镇小榆沟村2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是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能源建设项目(冀发改能源备字[2017]510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2.项目总用地28.9470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集约和节约用地。
3.要切实做好项目用地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承诺,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
4.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未依法获得土地不得开工建设。
5.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本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
6.本预审意见不能替代用地审批手续,不能作为办理银行贷款、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支撑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9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赤城县独石口镇杨家窑村1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冀国土资函〔2018〕254号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赤城县东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赤城县独石口镇杨家窑村1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张国土规初字[2018]6号)和《关于申请赤城县独石口镇杨家窑村1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赤城东润[2018]2号)收悉,经审查,预审意见如下:
1.赤城县独石口镇杨家窑村1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是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能源建设项目(冀发改能源备字[2017]544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2.项目总用地23.1820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集约和节约用地。
3.要切实做好项目用地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承诺,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
4.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未依法获得土地不得开工建设。
5.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本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
6.本预审意见不能替代用地审批手续,不能作为办理银行贷款、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支撑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9日
原标题:河北100MW光伏发电项目获国土资源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