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2018年一季度能源生产运行情况等,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李创军就《光伏扶贫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十八大以来,国家能源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国务院扶贫办的指导下,结合能源产业特点,积极探索发展光伏扶贫模式。2014年,启动了光伏扶贫试点工作,2015年初下达了安徽、河北、山西、宁夏、甘肃、青海等6省(区)光伏扶贫试点专项建设规模150万千瓦。2016年3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光伏扶贫在全国全面展开。2016年10月、2017年12月分两次各下达光伏扶贫专项规模516万千瓦和418万千瓦,2017年在年度规模中明确8个省共450万千瓦普通电站规模也全部用于光伏扶贫。据国务院扶贫办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940个县开展了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累计建成规模1011万千瓦、直接惠及约3万个贫困村的164.6万户贫困户。光伏扶贫在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和保障农村能源供应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世界减贫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光伏扶贫是个新事物,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盲目扩大光伏电站扶贫对象、一些地方打着扶贫名义要规模上项目、个别地方存在“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现象等;一些地方政府出资不到位或以项目建设单位垫资方式违规出资,一些电站建设运维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都会影响光伏扶贫的实施效果,必须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电站管理,把好事办好。
2017年下半年起,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并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有关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今年3月26日,我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正式印发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要求,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共二十条,分别对光伏扶贫的定位、定义、适用范围、对象、方式、投资、标准、建设、配套服务、验收、运行消纳、价格、补贴、收益分配、目录管理、计划管理、各方责任、企业扶贫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此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光伏扶贫定位。《办法》明确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光伏扶贫只是产业扶贫的众多方式之一,不是唯一方式,不能“一光了之”。
二是关于扶贫对象。《办法》明确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不能把扶贫对象扩大化。
三是关于建设方式。《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采取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今后光伏扶贫电站不再搞集中式电站,不能打着光伏扶贫名义要规模、建集中式电站。
四是关于建设资金。《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保证扶贫电站公益性质,地方有钱就干,有多少钱干多少事。
五是关于电价政策。为支持光伏扶贫,《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六是关于补贴发放。《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这是国家支持扶贫对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的优惠政策。
七是目录管理。《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今后只有纳入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的才能享受光伏扶贫优惠政策。
八是关于建设和运行维护。《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位,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确保建设运行质量与运行安全,并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维的专业化程度,保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维质量。
九是厘清职责。《办法》明确“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级政府扶贫、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光伏扶贫工作规范化,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将发挥重要作用。针对地方、行业关心的一些问题,我们正在组织力量编写解读材料。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光伏扶贫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大家进一步支持光伏扶贫工作,共同促进光伏扶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去年8月,我们和联合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组织开展编制本省“十三五”期间光伏扶贫计划并报送我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由于各地在申报工作过程中报送材料质量参差不齐,我局分别于9月、12月要求地方修改完善上报材料,并统一录入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在各省编制报送的基础上,我们和国家扶贫办光伏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省报的材料通过这个系统进行了审核,审核之后我们以县为单位,在去年年底,把第一批审核通过的第一批计划正式印发,第一批下达的大概有236个县。光伏扶贫一共有471个县,236个县过了,还有235个县没过,没过的这些县我们现在要求他们进一步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主要问题就是有的没有对应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有的没有贫困户数,还有的是帮扶户数与项目清单统计数据不一致,比如说有的地方有100户,但是申报规模远远超过了700千瓦,超过了我们相应的可以批复的规模,这样在系统审核时就通不过。那我们现在要求各省对编制上报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因此可以说,什么时间能下达计划,主要是看各地申报的质量,如果申报的质量合格,审核通过,那就能早点下。但是如果编报质量不行,审核通不过就无法下达。我们希望各地能够提高编报质量,尽早予以下达。
当前在推进光伏扶贫过程当中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光伏扶贫在扶贫对象、扶贫规模上有扩大化的倾向。甚至个别地方有“一光了之”现象。光伏扶贫只是产业扶贫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不能把所有的扶贫任务都寄希望于光伏扶贫上来,搞“一光了之”、“一哄而上”。为防止这种情况,我们最近正式出台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在这个办法里面明确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主要是规定了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光伏发电扶贫的实施范围必须是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国家级贫困县,目前这个范围,就是《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明确的光伏扶贫范围是471个县,按照中央相关要求,我们在471个扶贫县的基础上,还要加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二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建设在具备光照资源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不是所有建档立卡所有贫困村都建光伏扶贫,而是要有光伏条件;三是光伏扶贫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支持弱劳动能力较差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目前确定的目标是280万建档立卡贫困户;四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是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在前期讲到光伏扶贫时,既有集中电站,也有村级电站。这次出台《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就明确,今后搞的光伏扶贫电站只有一种方式,就是村级电站方式;五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由政府投资,且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钱,那就是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不是强制开展光伏扶贫。根据各地财政情况,各地安排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要把光伏扶贫规范好,把光伏扶贫的规模限定在比较合适的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