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的调整法案已经在内阁会议上通过,正在做法律修订准备。记者就调整的原委及其变更点,采访了日本经济产业省新能源对策课课长松山泰浩。(一)、(二)介绍了引进可再生能源的三道障碍,本文开始将以FIT调整的具体内容及目标等为主题。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现在的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的问题,那将是什么?
松山:那就是光伏发电在短期内上得太多。更准确地讲,是以高成本上得太多。而且,以投资为目的的输出功率在50kW以下的低压项目多得惊人。以原本具有高压并网的规模,但却分割开来作低压并网的“低压分割”为代表,这些项目作为投资商品出售,而投资的企业基本都缺乏在认真维护(检查及保养)的基础上进行发电事业的意识。
重要的是,电站一旦建成,就要有人来认真维护,以便健康运营持续发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资本谁出都可以。在接手设备之后,只要认真地运营并维护保养,就完全没有问题。
日本的FIT的特殊性在于,包括低压并网在内,上了大量中等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对其的管理变得非常困难。这是一个大问题,也成了空头项目层出不穷的背景。
如果不能健全制度、使电站稳定发电,则既实现不了2030年的电源构成目标——可再生能源的比例(22~24%),还有可能导致成本增加。
法律修订有3个重点
——通过调整FIT,将会怎样应对这些课题?
松山:关于光伏发电,考虑了3个层次的对策:第一是由创立“新认证制度”,解决空头项目问题。第二是针对已经投入运营的项目,采取确保事业合理运行的措施。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运营商严格遵守检查和保养等规程,违反时可以下整改命令以致取消认证等。第三是针对今后的新立项的项目,采用促进提高成本效率的定价方式。
——“新认证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松山:现在的认证制度可以说是一种“补贴制度”,并没有充分顾及到发电事业的可实现性。极端地说,就是确认、认证企业的土地和设备,之后便任由发电和获得收益而不再过问了。
其结果,是在事业实施的确定性还比较低的初期阶段“认证”,导致在收购价格为40日元/kWh的2012年度项目(以下称:40日元项目)和36日元/kWhの2013年度项目(以下称:36日元项目)中,约有36万个项目未上马。而两个年度的认证总数约为70万个,未上马项目大约占到了一半。
如果空头项目在申请并网后不付诸实施,会占掉本地系统的空闲容量,使收购价格低、成本效率高的后续项目无法并网。
若有意从事发电事业,就应当向电力公司缴纳工程费用、签订并网协议,尽快开始发电;若觉得投资效率差,不想建设就赶快退出,我们希望已获认证的运营商明确地做出选择。若不如此,则40日元和36日元项目启用会导致国民负担加重,系统限制的问题就总会存在。
“新认证制度”要求运营商制作并提交实施发电事业的计划,并以此为前提批准项目与系统“签订并网协议”。从认证“可再生能源设备”,换成了认证“可再生能源事业计划”。采用这种机制的国家,日本应该是世界上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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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滞的小规模项目太多”
——此前,曾对空头项目实施过会征收报告、听取意见及取消认证。那样还不够吗?
松山:就像刚才说的,我们想让36万个40日元项目和36日元项目赶快退出。但按照法律,取消认证需要履行征收报告、听取意见等行政程序。我们正在对全国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总动员,来开展这项工作,对尚未获得土地和设备的项目,予以取消认证。
迄今为止,我们以400kW以上的项目为对象,向大约1.5万个项目征收了报告,但实际取消认证的只有约2000个。还剩35万个以上。
——对于50kW以下的低压项目也会征收报告吗?
松山:虽然也想把低压项目作为对象,但数量太多,根本忙不过来。以400kW以上为界就是这个原因。但是,对于原本为400kW以上,后来分割成低压的项目,我们已经启动了征收报告程序。总算是推进到了这一步。不过,这些分割项目也只有6万个。此外还有大约30万个。
400kW以下的小规模项目多如牛毛。其中有很多是以投资、转卖为目的的不良项目。而比400kW大的项目,也就是百万光伏电站,发电事业绝大多数都在健康运营。因此,如果不设法清除小规模的停滞项目,问题就得不到解决。但只靠征收报告和听取意见来对付空头项目,成效是有限的。
“要不要新认证,请做出决定”
松山:因此,我们决定推行新认证制度,从认证“设备”换成认证“事业计划”,对实施无望的项目不予认证。要求的条件除了获得土地和设备外,还将加入与系统“签订并网协议”。因为并网是决定发电事业可实现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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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购价格的确定”,在2015年度,变更了FIT的运用规则,确定的时间从“申请并网”时改为了“签订并网协议”时。
松山:直到确定收购价格的时间这一步,以“调整运营方式”都解决了。此次因法律修订,认证的时间改为了“签订并网协议”之后。走到了签订并网协议这一步,就能获得融资,事业实施的确定性会大为增加。
反言之,如果没有签订并网协议,就得不到融资,事业计划就无法进行。按照这个思路,一开始就应该把“签订并网协议”作为认证的条件。但之前并没有这么做。所以这次法律修订,要在条件中加上这一条。
推行新认证制度不是为了清除停滞项目。而是要连同新项目在内,还其本来面貌,支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
因此,不管是空头项目还是已运转的项目,所有项目都要通过新的认证制度,重新取得事业计划认证。当然,已运转项目已经签订并协议并了网,视同为取得了认证,在过渡到新认证制度后,仍将维持目前的收购价格。
对于空头项目,从施行之日起,将会实施一段时间的过渡性规定(宽限期),如果在此期间没有签订并网协议,取得新认证,就不能享受现行认证制度的优惠条件(收购价格等)。在法律修订生效之前,希望这些运营商决定要不要签订并网协议,取得新认证。
到法律修订生效的时候,在2012年度取得认证的40日元项目已经过了5年。而一般来说,签订系统并网协议只需要9个月。对于研究事业的可行性,5年的时间应该足够了。
“无限制、无补偿”的项目也可以自筹资金开展
——签订并网协议需要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费用。费用的金额在上涨。
松山:系统强化费用变高,募集运营商共同负担的机制已启动,倘若采用了这种方式,中间会设置过渡性措施。如果不算太高,要想过渡到新认证,只要支付工程费用,签订并网协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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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过“30天等输出控制额度”,要求遵循指定规则的电力公司的辖区内,如果运营商被要求实施无限制、无补偿的输出控制,有可能会得不到融资,导致迟迟签订不了并网协议。
松山:在指定电力运营商的辖区内,要求实施无限制、无补偿的输出控制,是为了调节供需平衡,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如果运营商认为这样也可以盈利,要继续推行计划,可自筹资金开展发电事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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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日本经产省专访(三):设备认证改为事业认证,彻底防止、排除空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