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虚拟电厂试验示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予以政策支持,鼓励虚拟电厂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鼓励发电储能类虚拟电厂,允许通过配建储能方式,在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地区新装、聚合分布式光伏和储能资源。
原文如下:
关于推动虚拟电厂试验示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鲁发改运行〔2025〕27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山东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华润(菏泽)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关于开展虚拟电厂试验示范的通知》(鲁发改运行〔2024〕391号)及山东电力市场规则等文件精神,探索促进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市场机制,引导推动虚拟电厂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虚拟电厂试验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验示范成效认定标准
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应当在达到申报试验示范调节能力、接入相关平台和系统、参与现货交易的基础上,达到储能容量、调节能力、响应速度等方面先进性要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当按照《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建设成效评价细则》规定,开展虚拟电厂运行能力核定、运营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二、给予符合条件的试验示范项目政策支持
对符合《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建设成效评价细则》相关要求,且定期检验合格,能够按规定参与需求侧响应的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一定政策支持。鼓励虚拟电厂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发电储能类虚拟电厂,允许通过配建储能方式,在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地区新装、聚合分布式光伏和储能资源。全电量负荷类虚拟电厂,根据调节能力适当放宽中长期偏差收益回收比例,其中,调节能力占聚合容量10%及以下,比例上限上浮5个百分点、下限下浮10个百分点;调节能力占聚合容量10%-20%,比例上限上浮10个百分点、下限下浮15个百分点;调节能力占聚合容量20%以上,比例上限上浮15个百分点、下限下浮20个百分点,提升填谷等灵活可调节服务能力,促进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电力有序供应和新能源消纳。
三、加快虚拟电厂服务机构建设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依托省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制定省级虚拟电厂服务机构建设方案,强化组织保障、人员保障、技术保障,加快虚拟电厂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虚拟电厂服务机构常态化运转。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参照省级虚拟电厂服务机构运行模式,指导本地电网企业加快市级虚拟电厂服务机构建设工作。虚拟电厂服务机构要统筹协调做好全省虚拟电厂资源建档、数据分析等工作。
四、引导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与需求侧响应制度相衔接
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应当积极探索“常态自调+需时调控”的调节机制,作为需求侧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要采用多种形式,向聚合用户提供用能优化、能源托管和能源数据分析等综合用能服务,明确与终端用户收益分配方式,确保价格信号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五、强化政策宣传引导
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机构要切实发挥虚拟电厂服务机构作用,做好虚拟电厂宣传推介工作,宣贯相关支持政策及典型案例,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虚拟电厂建设,进一步提升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实现全省虚拟电厂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市场化运营管理。
附件: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建设成效评价细则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建设成效评价细则
为规范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建设,切实提升虚拟电厂试验示范成效,根据《关于开展虚拟电厂试验示范的通知》(鲁发改运行〔2024〕391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设成效评价要求
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自建设方案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的评审后启动建设,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故无法按期完成者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提报延期申请)。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建设完成且实际参与市场交易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可提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提出建设成效评价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组织开展成效评价工作。
为体现虚拟电厂试验项目的示范引领性,建设成效评价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领先性要求,虚拟电厂试验项目需满足全部基本要求和至少两项领先性要求,方可通过建设成效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
符合以下全部要求者,视为达到基本要求。
1.虚拟电厂完成资源聚合,测试调节能力达到申报试验示范建设周期内目标调节能力。
2.虚拟电厂聚合平台接入山东省虚拟电厂运营服务平台和虚拟电厂调度管控系统等技术支持系统,并完成联调测试和数据上传。
3.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具备参与市场交易条件。
4.正式参与现货交易。若参与现货时为春秋季(3-5月,9-11月),则当月参与现货交易填谷或调峰不少于2次(按日计算,单日算作1次,下同)。若参与现货时为夏冬季(6-8月,12-2月),则当月参与现货交易削峰或顶峰不少于2次。其中负荷类机组(#2机)至少1次实际调节能力达到目标调节能力。对多机组虚拟电厂,其中一个机组参与即可。
(二)领先性要求
符合以下2项要求者,视为达到领先性要求。
1.拥有机械储能、电磁储能、电化学储能、热储能、氢储能、蓄冷蓄热等客户侧储能资源且额定容量达100kW/200kWh及以上。
2.发电储能类机组(#1机)具备顶峰能力,且测试顶峰调节能力不低于5MW。负荷类机组(#2机)具备削峰和填谷能力。
3.具备与山东省虚拟电厂运营服务平台和虚拟电厂调度管控系统实时信息交互功能,可跟踪实时市场计划曲线并实时响应调节指令,调节时间为分钟级。
4.建设周期内实际最大调节能力达10MW及以上。
(三)退出机制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月统计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机组运行情况。自成效评价首月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3个月未达到基本要求和领先性要求,取消该项目试验示范资格。
二、运行调节能力核定规范
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应当进行运行调节能力的核定。满足建设成效评价要求的虚拟电厂,以核定方式评价其运行调节能力。自满足要求次月起,每6个月进行一次运行调节能力核定。其中,发电储能类机组(#1机)以运行日负荷高峰时段实际上网电力最大4天的平均值计算月度调节能力;负荷类机组(#2机)以实际调节能力为依据计算月度调节能力,月度调节能力为月内实际调节能力最大4天的平均值,按调节方向(削峰和填谷)分别计算。运行调节能力核定测试结果取核定周期内的平均月度调节能力。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按照本细则开展虚拟电厂运行调节能力核定工作,每核定周期次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提供运行调节能力证明。首次核定的运行调节能力以申请开展成效评价当月的月度调节能力计算。
未纳入试验示范的虚拟电厂可申请参加运行调节能力核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附则
(一)有关名词解释
1.测试调节能力:按照《山东电力交易规则(试行)》要求,调节能力。
2.实际调节能力:参与市场交易时,实际达到的调节能力。
3.运行调节能力:通过试验示范项目建设成效认定的调节能力,以实际运行能力评价。
4.目标调节能力: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申报中“示范周期内目标调节能力”。
(二)有效期限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