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安徽发改委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公告,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 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 电价。根据我省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对峰平谷时 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划分分别为:
春秋季(2-6月、10月、11月):
高峰时段:6:00-8:00,16:00-22:00; 平 段:8:00-11:00,14:00-16:00,22:00-23:00; 低谷时段:11:00-14:00,23:00-次日 6:00;
夏季(7月、8月、9月):
高峰时段:16:00-24:00; 平 段:0:00-2:00,9:00-11:00,13:00-16:00; 低谷时段:2:00-9:00,11:00-13:00;
冬季(1月、12月):
高峰时段:15:00-23:00;平 段:6:00-12:00,14:00-15:00; 低谷时段:12:00-14:00,23:00-次日 6:00。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夏、 冬季月份(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 春秋季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峰谷分时电价损益通过系统运行 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试行节假日深谷电 价。每年3天及以上节假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午间11:00-15:00 设置为深谷电价时段,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 上下浮20%。各时段用电量依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按照电 能表时点采集数据计算。
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执行尖峰电价政策: 每年7月15日—8月31日,期间每日20:00-22:00;每年12月 15 日—次年1月31日,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 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全文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