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产权人可向国网永川供电公司提出集中代理备案,也可向区发展改革委直接提出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电费收益账户、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光伏发电设备购置发票等材料。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除一般项目备案要件以外,将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国家能源局制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设计方案、施工安装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国网永川供电公司并网接入意见、《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风险告知书》等作为附件,在“重庆政务服务网”进行项目备案申请(申请资料为电子扫描件)。项目所在镇街需对拟安装光伏设施的居民房屋进行现场核查,将《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风险告知书》送达房主本人,并签字确认签收。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在永川行政辖区内、投资主体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
3、一般及大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除一般项目备案要件以外,将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合作协议、设计方案、施工安装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国网永川供电公司并网接入意见等作为附件一并上传。项目备案前,屋顶产权单位需向所在镇街或园区,以及负责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备。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组织起草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至3月2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反馈至我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樊益志,联系电话:023-49584798;
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
电子邮箱:704449829@qq.com
附件: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重庆市“百万千瓦屋顶光伏”建设方案(2024—2025年)》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全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分类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一)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
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
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四)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只能采用自发自用模式。
二、建设项目相关要求
(一)规划选址要求
1、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设场所必须具有合法性,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2、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新建筑物实施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在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
3、严禁以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为由,对光伏板下方空间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4、住宅屋顶光伏项目仅限利用屋顶资源,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屋顶投影区域,严禁以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间以及各类零散用地资源。
5、工商业企业利用企业内部合法空间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6、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实施建设的区域、渝西国际开放枢纽新城、临空经济区等规划范围内拟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征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二)安全性要求
1、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企业投资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对房屋结构类型、承重荷载进行论证,对C、D级危房及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屋顶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光伏发电设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选用安全可靠的光伏发电设备,满足电网要求的频率、电压、功率因数等参数。
3、项目建设应安装防雷接地设施,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4、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组件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5米,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与建筑外立面保持0.5米以上安全距离,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2.2米,不得形成封闭空间。
(三)禁止建设范围
1、铁路沿线20米内、高速公路沿线30米内、国道沿线20米内、省道沿线15米内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4、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废弃建筑、拆迁计划区域或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5、分布式发电项目业主不得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
三、规范推进流程
(一)项目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产权人可向国网永川供电公司提出集中代理备案,也可向区发展改革委直接提出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电费收益账户、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光伏发电设备购置发票等材料。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除一般项目备案要件以外,将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国家能源局制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设计方案、施工安装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国网永川供电公司并网接入意见、《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风险告知书》等作为附件,在“重庆政务服务网”进行项目备案申请(申请资料为电子扫描件)。项目所在镇街需对拟安装光伏设施的居民房屋进行现场核查,将《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风险告知书》送达房主本人,并签字确认签收。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在永川行政辖区内、投资主体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
3、一般及大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除一般项目备案要件以外,将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合作协议、设计方案、施工安装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国网永川供电公司并网接入意见等作为附件一并上传。项目备案前,屋顶产权单位需向所在镇街或园区,以及负责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备。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二)项目设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有效可行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中重点对屋顶荷载进行验算论证,并明确屋顶现有荷载与加装光伏设施后是否超过屋顶原承载能力;其中,对于涉及增加钢结构的光伏设施,应有具备钢结构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参与项目设计。
(三)项目审查
1、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需将设计方案报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园区产业促进中心或所在镇街,以及屋顶产权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是否原则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未取得意见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并网。
2、非自然人户用光伏的产权屋顶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需将设计方案报所在镇街、属地供电所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原则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未取得意见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并网。
(四)项目施工
1、项目施工单位需具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确保消防措施落实,满足区域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五)验收并网
国网永川供电公司对光伏项目主要涉网性能指标进行验收,确保实现与电网通信交互,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在达到国网永川供电公司竣工验收的技术规范和工程质量要求后方可并网接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并网。工商业屋顶分布式项目验收合格后,国网永川供电公司将验收结果函告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委以及属地镇街或产业促进中心。
(六)合理有序接入
1、分析电源承载。国网永川供电公司定期开展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测算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同步通过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2、提升消纳能力。鼓励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全额上网”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参照集中式光伏电站采用汇集方式接入。
3、做好接入服务。鼓励国网永川供电公司设立“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接入时间顺序依规接入。
四、投资主体要求
(一)严格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全额上网”消纳模式的项目备案主体与申请并网的项目业主需保持一致,若项目业主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业主需重新按规定取得备案,原备案按规定予以撤销。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投资主体要承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施工安全、保管、维护、运营安全管理责任。鼓励项目业主采取远程监控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不得将上述责任通过合同约束的形式强加或分担给出租屋顶的居民。
(三)严格履行租金给付责任。项目业主在合同期内不得将项目发电收益与屋顶租金支付进行捆绑和关联,项目业主需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按时向出租屋顶的居民支付租金,不得因光伏设备发电收益的改变而拖延、减少向屋顶户主支付租金。
(四)积极承担意外风险责任。项目业主对各自的屋顶分布式光伏设施安装质量负责,采取加固措施应对恶劣天气,屋顶分布式光伏设施发生火灾、垮塌(包括不限于雷雨、暴风等可遇见的恶劣天气)造成他人生命安全损害或财产损失,如项目业主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对他人损失进行赔偿。
(五)自愿承担投资风险责任。项目业主需充分研判投资光伏项目的存续期限和运行时效性,自行承担并网类型带来的收益风险,以及征地拆迁导致的项目无法存续的风险。
(六)严格履行退出机制。分布式光伏项目废止或不具备运营条件后,项目业主应自行安全拆除,并采取无污染、无公害、无安全隐患的方式处置。
五、明确工作职责
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具有投资企业和利益群体多、项目点多面广、运营周期长等特点,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统筹好分布式光伏行业的发展与安全。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对不诚信守法、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投资主体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期间的行业监管工作。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做出合法性解释。
(三)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电力公司做好配网接入服务,简化并网手续,提升光伏发电利用效能,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日常运行调度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开展房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施工要求,依法查处房屋主体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违规搭建行为的监督执法;指导督促各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对未经审批搭建或未按要求违规搭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拆除;负责对控违拆违等作出解释。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七)国网重庆永川供电公司负责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线路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的制定与答复、设计文件审查、办理并网验收及调试、发电系统安全性审查。项目并网后,定期统一报送县经济信息委、各街道备案。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被有关部门纳入信用惩戒系统的安装企业承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予并网;负责对项目电力安全验收和并网政策作出解释。
(八)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依法对各金融机构利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发放贷款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金融贷款投放相关政策作出解释。
(九)区税务局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产生的税收进行征收和管理。
(十)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将已建成光伏项目纳入本行业安全监管范畴,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属事监管。
(十一)各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全面统筹协调本区域内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把关项目建设与城乡规划、村容市貌的合规性、协调性,履行好房屋使用安全和项目建设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化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问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根据属事职责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部门、镇街、园区产业促进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户主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整村(社区)居民统一委托资金实力雄厚、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光伏企业,以光伏示范村等项目集中开发、汇集送出,切实发挥项目收益在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
(二)提升服务能力
各部门、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加强建设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规范建设。
(三)压实工作责任
各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等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的安全运行联合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各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于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视情节严重列入限制开发名单,限制其在我区开发新的光伏发电项目。
(四)强化村企合作
农村屋顶光伏要结合当地建筑特点,与美丽乡村建设融合,充分利用乡村闲散屋顶,调动村集体、农户和光伏投资企业三方积极性,以村企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收益共享为目的,推动光伏项目惠及农村农民,保障农民利益,赋能新农村建设。
(五)其他要求
全区所有公立学校、公立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含镇街、园区、村办公设施)、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公共空间等各类国有权属资源的分布式光伏开发实行集中统筹管理,按规定报批实施。
附件: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风险告知书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风险告知书
广大居民朋友们:
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涉及法律法规事项多,程序复杂,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排除隐患风险,现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风险防范告知提示如下:
一、金融诈骗风险
以“公司融资,与居民无关”、“分布式光伏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为由,骗取农户个人证件、信息,诱骗农户签订“阴阳合同”和委托书、承诺书等法律文书。合同内容刻意回避“贷款”“偿还租金”等敏感内容,将“租赁屋顶”变为“租用设备”,再以居民个人的名义进行贷款、融资,且可能由于光伏材料劣质,发电量得不到保证,无法产生预期经济效益,拖欠银行的贷款由居民自行承担。
二、质押、维护陷阱风险
合同要求在无需取得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光伏企业有权对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等行为,存在项目倒卖、项目业主多次变更引起的租金兑付难以持续等风险。
三、合同陷阱风险
(一)异地维权风险。合同签订地在甲乙双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后期双方发生争议且不能友好协商时,需向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大居民维权难度。
(二)支付收益风险。光伏企业要求居民在指定交易平台注册收益结算账户,并同意委托三方机构将收益或租金自动划转至光伏企业指定账户或虚拟账号,实际居民并未获得该钱款的支配权,后期在不告知居民的情况下,平台可能产生收费项目,抵扣、转移甚至拒绝兑付居民应得钱款。
(三)额外担责风险。光伏企业向居民转嫁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合同要求居民对光伏发电设施承担保管、安全防护等责任,若光伏项目毁损影响发电收益,需要居民采取补救措施或提供担保,以及要求居民赔偿设备损失和减少的发电收益。
(四)设备定价风险。居民房屋建设光伏发电设备后,如涉及交易、拆除等,合同要求居民自费完成光伏项目迁移并恢复正常发电,否则要求居民高价回购、赔偿光伏发电设备。
(五)房产处置风险。合同要求居民在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为25年)不得将房屋出售、出租、抵押,侵犯了居民对个人持有房产的处置权。
(六)捆绑拆迁补偿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居民房屋若涉及征地拆迁,光伏企业捆绑居民向政府索要额外的光伏设施拆除赔偿,不符合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四、其他风险
(一)安全隐患风险。居民应知悉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后会破坏房屋结构、漏水、倒塌、短路导致火灾、大风飞板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
(二)毁约风险。只有网签合同没有纸质签字的合同,存在企业单方面毁约、居民利益无法保障的风险。所有签字、捺手印的合同(协议)文本等都要向光伏企业索要纸质文档并留存。
在此,特提醒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在与各类光伏企业(代理商)或个人签订租赁屋顶合同,用于实施分布式光伏项目时务必了解清楚责任权利、企业资质、产品质量等问题,避免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