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 网、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光伏发电站,其余光伏发电站参照执行。 新建光伏电站自光伏组件并网次日起参与本细则; 扩建光伏电站自新光伏组件并网次日起,进行参数设置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光伏发电站以工商登记注册公司为基本结算单位参与本细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山西独立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监能市场规(2023)1号)停止执行。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