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布局,重点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化工新材料、工业母机、稀土磁性材料、智能光伏、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与工业软件、特色工艺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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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重点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光伏等产业链领域

2024-10-16 16:06 来源: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0月15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布局,重点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化工新材料、工业母机、稀土磁性材料、智能光伏、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与工业软件、特色工艺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等产业链领域,并根据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要求,动态调整“链主”企业认定培育领域。

原文如下: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管委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标志性产业链“链长+链主+链创”工作机制,现将《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4年9月27日

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标志性产业链部署要求,认定培育一批产业链“链主”企业,根据《浙江省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工作方案(试行)》《宁波市现代产业体系标志性产业链“链长+链主+链创”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按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标志性产业链“链长+链主+链创”工作机制要求,加快培育“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为导向、以数据为支撑,聚焦关键核心环节,认定培育一批具有引领力、竞争力、创新力的“链主”企业,推动打造关键核心技术产品,推进锻长板、补短板、育新板,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提升产业链发展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重点领域

根据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布局,重点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化工新材料、工业母机、稀土磁性材料、智能光伏、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与工业软件、特色工艺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等产业链领域,并根据新兴和未来产业发展要求,动态调整“链主”企业认定培育领域。

三、认定条件

“链主”企业是处于产业链优势地位,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产业链资源配置整合、产品技术创新、产业生态构建具有重大影响,能够且愿意在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提能升级、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龙头和关键企业。“链主”企业主要分为集群引领和技术引领两种类型。

(一)共性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般应成立三年以上,能承担“链主”职责,愿意在提升产品竞争力、强化协同创新度、增强融通发展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打造产业生态圈等方面积极主动发挥作用。

2.企业业务范围应属于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环节,主营业务鲜明,主导产品突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较好的成长发展性,在承担重大战略任务、强化产业基础、提升产业链韧性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3.企业应重视数字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能够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失信和债务违约事故或其他不宜作为“链主”企业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1.集群引领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在10亿元以上(软件信息等服务类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者营收规模位居全市同行业企业前列,企业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的主导产品1项以上的企业优先纳入。

(2)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市级有关项目1项以上,具备开拓新建重大项目的能力,规模实力强。未来三年内拟新建5亿元以上制造业重大项目的企业优先纳入。

(3)具有较强的产业创新能力,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奖励的企业优先纳入。

(4)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紧密,对区域发展有较强带动能力。对于先进制造业领域产业链的企业,原则上带动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5家(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等战略性领域产业链的企业带动不少于2家),一般需满足数字化二级及以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档及以上并完成绿色化改造等要求;对于现代农业和文化领域产业链的企业,原则上带动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不少于3家。

2.技术引领型

(1)具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或者具备研究生学历的研发创新团队成员10名以上。

(2)具有突破“卡脖子”技术的攻关能力,近三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攻关项目1项以上。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优先纳入。

(3)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5%以上或者研发费用支出在5000万元以上,拥有核心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5项以上,担任“链主”企业后能在带动上下游企业技术攻关上发挥明显作用。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优先纳入。

四、认定流程

(一)申请推荐。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制造业办)根据“链主”企业认定工作办法和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内容。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可按类型自主申报产业链“链主”企业。各区(县、市)和管委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企业材料后,择优出具推荐意见。

市制造业办可依托“大优强”等企业培育库,结合企业意愿等情况,直接提出拟推荐企业名单。

(二)组织遴选。市制造业办会同各产业链牵头单位通过组织联合评议或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经综合研究后提出产业链“链主”企业初选名单。

(三)联合审查。市制造业办汇总推荐名单后,面向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广泛征求对“链主”企业推荐名单的意见建议,形成建议名单。

(四)名单确定。“链主”企业建议名单按程序审议后确定,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五、“链主”企业主要职责

被认定为产业链“链主”的企业,应主动承担强链延链补链建链的市场主体责任,积极发挥对相关产业链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推动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一)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快培育重点产品品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在全国乃至全球产业链话语权、主导权,加快实施并购重组,着力打造一流(领航)企业,提升产业链发展安全保障能力。

(二)强化协同创新度。牵头开展重大科技研发和“卡脖子”技术攻关,加强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推动核心技术创新突破,完善知识产权储备、运用、转化、保护全链条发展。

(三)增强融通发展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贯通,带动链内企业大中小融通发展,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数智化合作。在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发展、工业设计赋能、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立标杆、作表率。

(四)打造产业生态圈。推动以商引商,加快增资扩产,协同开展产业链招商,建设本地产业链生态圈,主动向上下游企业开放场景应用资源、共享生态要素资源,不断提高就近化、市场化、专业化配套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六、政策支持举措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分运用优惠贷款、投资基金、保险补偿、技术标准、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以及人才、土地、能源、数据等资源要素,促进“链主”企业发展壮大,推动产业链能级提升。

(二)推动问题协调解决。产业链“链长”一般每年走访服务“链主”企业两次以上,及时了解“链主”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困难问题。市、区两级经信等部门建立“链主”企业问题诉求清单,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闭环管理,分级分类有效处理。

(三)强化合作对接服务。产业链牵头单位会同各有关部门,可组织“链主”企业与属地研究制定发展任务书,围绕上下游联动、重点项目建设、产业链招商、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发展方向、任务目标、时间安排。属地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加强产业、科技等重大项目以及企业家荣誉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对入围“链主”名单的企业,可通过授牌等方式给予荣誉激励。

七、其他规定

(一)对承担战略任务或列入国家级、省级“链主”企业培育名单的,结合企业意愿,经审议研究后,可参照市级“链主”企业管理服务并享受同等待遇。

(二)对已入围“链主”名单的企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满足条件、不履行“链主”职责的企业及时调出名单,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三)本办法由市制造业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产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进行修订。如遇上级或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以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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