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咨询关于光伏备案前置条件,四川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对此做出回应。
详情如下:
提交时间: 2024-8-21
标题: 关于光伏备案前置条件
根据2024年6月1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能源局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4)267号】文件规定,“对于设置分布式光伏备案前置条件的地区,各部门应及时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不得擅自增减分布式光伏备案审查条件。” 现目前,我司所在区域发改部门擅自增加光伏备案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分布式光伏企业审查资料,共20项。(具体资料清单可以参考《绵阳市游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2、县乡主干道沿线100米内的房屋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3、光伏企业备案十户一备,且需要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进行下一批备案。
4、光伏电站建设完成后,需向发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提交资料共十项。(具体资料清单可以参考《绵阳市游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5、需组织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电网企业、当地政府等部门到现场进行项目验收。但是这些部门又没法一起到现场验收,因为他们还有其他的工作,公司就只有今天约这个部门的领导,明天约那个部门的领导,光是现场验收都有约一两周。
6、验收后,光伏企业还需到以上部门挨着去找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有些部门又要增加纸质资料,地方政府针对光伏验收就能出一个文件,让我们交十多份资料去审查,不然就不盖章。盖好的章交予发改委部门,电网才能下线安表,走并网手续。
7、以上流程全部结束后,方能进行下一批备案 非常感谢游仙区发改委的领导对光伏行业的监督与管理,但近三月以来,我司均未进行施工作业,入不敷出,这无疑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备案流程过于繁琐,各部门工作都很繁忙,没有时间来配合我司展开验收工作。当地其他公司竣工后,长达一月都未完成验收流程。
我的诉求:
1、请问省能源局、省发改局的各位领导,既然省上都已经出了如此简洁明了的文件要求不得增减备案前置条件,为何区部门不减反增?是否可以要求游仙区发改局学习省能源局文件的精神,贯彻落实文件内容,减少备案前置条件?
2、游仙区发改委和地方政府要求出具房屋鉴定报告,但之前有看到贵单位对其他网友的回复:开发企业应对利用的房屋屋顶进行必要的承载能力评估,确保分布式光伏及运行安全。每个光伏企业都有专业的勘测团队,我司在勘测房屋时,勘测人员会对房屋进行专业评估,对于年限已久,承载力较差的房屋,我司会放弃安装。当地发改部门却要求要在绵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单位进行鉴定,没份房屋鉴定报告的费用高达4000元,这对企业来说成本过高,是否可以不出具专业的房屋鉴定报告?
回复时间: 2024-8-28
吕娟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收悉,现将回复如下: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通过在线平台作出相应承诺”。
为此,对备案类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实行企业承诺制,不得设置前提条件。同时,《管理办法》要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分布式光伏所依托物安全性以及建设的安全性是重点监管的范围,建设前建议开展必要的承载能力安全评估,并按照住建部门的要求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另外,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我们将督促绵阳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尽可能简化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程序,坚决纠正分布式光伏设置备案前置条件、违规设置验收程序的行为,切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同时,也欢迎各类社会主体监督我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时向能源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违规行为,共同推进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四川光伏行业的关心和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