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以及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宇、总经理高青化、财务总监潘新雷和董事会秘书杨之豪进行了公开谴责。
经查明,ST阳光、其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首先,阳光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了约1.7亿元的公司资金,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近8%。此外,ST阳光在2024年1月31日发布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不准确情况,并在四月底才发布更正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此,上交所作出决定对ST阳光、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以及当时的董事长陆宇、总经理高青化、财务总监潘新雷、董事会秘书杨之豪进行公开谴责,并且公开认定陆克平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这是对江苏阳光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并通报给了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亦记入了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如对此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在15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