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4年浙江省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工作细则(试行,修订稿)》意见的通知,意见接收时间截止2024年5月17日17点。文件提出,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按浙发改能源〔2023〕311号执行。省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能发电项目可通过聚合形式参与绿电交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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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聚合形式参与绿电交易

2024-05-14 09:23 来源: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5月13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4年浙江省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工作细则(试行,修订稿)》意见的通知,意见接收时间截止2024年5月17日17点。

文件提出,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按浙发改能源〔2023〕311号执行。省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能发电项目可通过聚合形式参与绿电交易。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付费的电力用户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其中零售用户须通过已有零售合同关系的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

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含绿电电能量价格及发用两侧电能偏差费用)、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分时用户按照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浮动比例形成分时结算价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不参与分时浮动计算及不计入力调电费计算。

风电、光伏发电属于优先发电电源,原则上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不变。现阶段, 无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电量,通过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投放,投放价格为年度市场交易参考价,并全额分配政府授权差价合约。

批发交易按照单一电量申报,交易价格按绿电整体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别申报。市场初期,批发侧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最低不得低于10元/兆瓦时,最高不得高于30元/兆瓦时。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限值进行调整。电能量价格为整体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之差,市场主体可参考投放价格自主申报。

绿证市场主体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工商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以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自然人主体,后续根据政策规定和市场发展可进一步扩大范围。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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