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中来股份)的资产评估师韩帅烽进行了行政处罚。韩帅烽因内幕交易中来股份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179,065.25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公告称: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11月11日,浙江浙能电力(以下简称浙能电力)与中来股份进行了控制权变更的相关合作事宜。在此期间,韩帅烽作为浙能电力受让中来股份部分股权并取得控制权事项的签字资产评估师,知悉了内幕信息。然而,韩帅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中来股份”股票104,800股,买入金额1,709,465元。截至2023年2月9日,前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合计179,065.25元。
韩帅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韩帅烽进行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韩帅烽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监管局备案。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韩帅烽)
当事人:韩帅烽,男,1984年8月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韩帅烽内幕交易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帅烽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年7月9日,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总经理曹某、董事会秘书魏某,中来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林某伟及时任董事张某政,双方初步接洽中来股份控制权变更相关合作事宜。2022年7月11日,曹某、魏某向浙能电力董事长虞某平汇报。
2022年7月27日,魏某与韩帅烽联系,告诉韩帅烽浙能电力要收一个上市公司,计划将资产评估事项委托给韩帅烽所任职的某评估机构,并让韩帅烽向其上级汇报。获知韩帅烽已与其上级沟通后,2022年7月30日,魏某将保密协议、个人保密承诺函通过微信发送给韩帅烽。
2022年8月1日下午,在某会计师事务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的办公场所,魏某、韩帅烽及其同事,与两名会计师会面,多方就浙能电力受让中来股份部分股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在场人员均已知悉浙能电力将与中来股份合作。
2022年8月2日上午,魏某通过微信将一份中来股份的尽调报告发给韩帅烽。
后经过多轮商议、谋划及尽职调查等工作。2022年11月8日,林某伟、张某政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说明,中来股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22年11月9日开市起停牌。2022年11月9日,中来股份公告《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暨停牌的公告》。
2022年11月10日,浙能电力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浙能电力协议受让并取得中来股份控制权方案,同意浙能电力与中来股份大股东林某伟、张某政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2年11月11日,中来股份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浙能电力公告《关于受让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的公告》,均披露浙能电力拟受让张某政持有的中来股份9.7%的股份,同时拟取得林某伟持有中来股份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能电力将持有中来股份9.7%的股份及19.7%的表决权,成为中来股份的控制方。
对于中来股份,前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11月11日。韩帅烽为浙能电力受让中来股份部分股权并取得控制权事项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8月1日。
二、韩帅烽内幕交易“中来股份”股票
(一)韩帅烽实际控制“钱某军”财通证券账户及“王某花”海通证券账户
“钱某军”财通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18日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25039861。“王某花”海通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7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阡陌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4610002419。
本案所涉“钱某军”财通证券账户及“王某花”海通证券账户买卖中来股份股票,均由韩帅烽实际控制。资金方面,“钱某军”财通证券账户资金起源于韩帅烽的夫妻共同财产,由韩帅烽操作银证转入;“王某花”海通证券账户参与案涉交易的资金来源于账户内固有资金及韩帅烽妻子应其要求而操作转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该两账户交易的收益或亏损均由韩帅烽夫妇承担,钱某军、王某花不参与。交易决策及操作方面,案涉交易的决策由韩帅烽作出,由韩帅烽分别在“钱某军”财通证券账户和“王某花”海通证券账户操作交易。
(二)韩帅烽交易“中来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韩帅烽控制“钱某军”财通证券账户及“王某花”海通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中来股份”股票104,800股,买入金额1,709,465元。其中,首笔买入时间为2022年8月2日,最后一笔买入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截至2023年2月9日,前述股票全部卖出。经测算,获利合计179,065.25元。
韩帅烽在本案调查期间作出的解释、说明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材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韩帅烽控制使用“钱某军”财通证券账户及“王某花”海通证券账户交易中来股份股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应当事人韩帅烽陈述申辩申请,我局对本案部分信息进行了隐名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韩帅烽违法所得179,065.25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