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修编)》的通知。
规划指出,按照规划调整修订程序,现将调整修订后的规划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59号)同时废止。
推进绿色生产方式。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消费替代。大力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进一步挖掘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氢能等潜力,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不断扩大太阳能在居民建筑和工农业生产上的应用规模。推进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
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二氧化碳达峰目标与行动方案,开展二氧化碳达峰行动,确保在2025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管理,降低工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尽早达峰。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全面控制含氟气体排放。推进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作;推进“近零碳”或“净零碳”试点研究;加强森林管理,提高森林碳汇。
全文见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修编)》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嘉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嘉善县人民政府:
为确保规划指标合理可行,根据2023年国家明确的森林覆盖率统计口径,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中的森林覆盖率指标进行了调整。按照规划调整修订程序,现将调整修订后的规划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修编)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