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中电源侧储能是指装设在火电、风电、光伏等电源厂(场)区内,直接接入厂站内部电力设施的新型储能设施;电网侧储能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新型储能设施;用户侧储能是指在用户内部场地或相邻建设,直接接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的新型储能设施,所充电能原则上在用户内部消纳。
该办法明确,风电项目自建的电源侧储能项目,可与主体工程执行同一核准流程;光伏发电项目自建的电源侧储能项目,可与主体工程执行同一备案流程。
全文如下: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探索构建新型能源体系,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