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将《华东电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转入正式运行的公告,公告显示,市场主体范围包括(一)买方:备用容量不足的省(市)电网企业。(二)卖方: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且所处电网备用容量富足的发电机组或者电化学储能电站(统称为发电机组)。市场起步初期,包括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3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机组,单机大于5万千瓦、具备月 调节能力及以上性能的水电机组(具备日调节能力水电机组需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市场化运行、不再执行政府定价的抽水蓄能机组,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包括自备电厂机组和电网内部保留电厂机组。随着市场逐步成熟,适时扩大至核电、风电、光伏等其它发电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