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京通台强拆字【2021】第1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于2021年9月27日以邮寄申请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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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局公布一则光伏项目强拆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8-09 10:51 来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8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京通台强拆字【2021】第1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于2021年9月27日以邮寄申请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2003年响应台湖镇政府招商引资号召,与玉甫上营村委会签订租赁6600平米工业区合同,并进行了建设。2008年5月13日经台湖镇政府在玉甫上营467号取得营业执照。2016年经台湖镇政府同意安装光伏发电项目并在通州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故该建筑不应该认定为违法建筑。2021年9月19日到玉甫上营村委会领取腾退公告商议腾退适宜,两天后就认定该建筑物为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称:

我机关发现申请人建筑物未能出示相关建设规划手续。遂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函询问,依据其复函《关于史某某所建房屋的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通执函〔2020〕第134号),申请人未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限拆通知》,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强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于2003年6月30日与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租赁土地十亩,租赁年限自2003年8月1日起至2033年7月31日止。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违法建设案件协查认定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关于史某某所建房屋的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通执函〔2020〕第134号,以下简称《规划函》),认定玉甫上营村东南史某某所建的2层砖混结构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限拆通知》,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强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合同书;

2、《违法建设案件协查认定函》;

3、《规划函》;

4、《限拆通知》;

5、《强拆决定》。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合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系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基础。但本案中,因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京通台限拆字【2021】第17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拆通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通政复字〔2021〕198号)撤销《限拆通知》。因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强拆决定》已失去了其作出的合法性基础,故被申请人在此前提下作出《强拆决定》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京通台强拆字【2021】第11号《强制拆除通知书》。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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