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国家电投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公告,该项目拟征地总面积30.51亩,其中:园地29.748亩、其他农用地0.762亩,拟征地主要涉及姚圩镇刘家村。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园

首页 > 光伏系统工程 > 项目 > 正文

国家电投200MWp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公布

2023-05-05 09:07 来源: 渝水区人民政府 

5月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国家电投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公告,该项目拟征地总面积30.51亩,其中:园地29.748亩、其他农用地0.762亩,拟征地主要涉及姚圩镇刘家村。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园地补偿标准为4.15万元/亩,共补偿123.4542万元;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905万元/亩,共补偿2.2136万元,合计补偿125.6678万元。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6000元,共补偿17.8488万元。

详情如下: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电投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新余市地方政策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渝水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拟订了国家电投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所在图幅:涉及G50H009039等1幅图。

(二)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涉及姚圩镇刘家村。

(三)经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涉及1个地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姚圩镇刘家村刘家村小组。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基础设施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30.51亩,其中:园地29.748亩、其他农用地0.762亩,见附件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权属、青苗及树木等的种类、数量:具体见附件3—附件4。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新余市地方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见表1。

表 1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1.jpg

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表2 农村村民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2.jpg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如下:

表 3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汇总表

3.jpg

4、地上青苗、林木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如下:

表 4 青苗、林木补偿或移栽情况汇总表

4.jpg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安〔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0人。具体见表五:

表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名单汇总表

5.jpg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28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3年5月28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渝水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我区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联系单位: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

联系地点:新余市渝水区白竹路1397号

联系人员:陈顺龙

联系电话:0790-6369623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点击空白区域关闭图片,
双指拖动可放大图片,单指拖动可移动图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