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对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挥好未利用地资源优势。充分抓住新能源发展机遇,发挥我区未利用地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国家和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对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方式;推动以租赁或入股的方式用地,保障地方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长期、可持续的土地收益。
推动工矿用地高效利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矿山企业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域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鼓励采矿沉陷区、关闭退出矿山工业场地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提升矿山用地利用效率。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公开发布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土地既是资源也是资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切实发挥我区土地资源优势,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全面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现就深化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谋划、科学规划,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坚持改革创新、重点突破,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积极探索土地资源价值化有效路径,切实把我区的土地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优势,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规划引领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
1.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年内编制完成盟市、旗县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将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十四五”期间城镇建设不得突破。
2.突出详细规划约束与管控。聚焦存量资源盘活利用和补齐功能短板,明确详细规划重点区域,编制与存量用地再开发相适应、与提升土地资源价值相匹配的详细规划,推动城乡协同发展,形成向“土地存量”要“发展增量”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开展全区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严厉打击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有效化解存量违法用地问题。
(二)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
3.加大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力度。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积极盘活“空心村”、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好房前屋后零散土地资源,“十四五”期间新增占补平衡指标100万亩,新增增减挂钩指标5万亩,其中2022年新增占补平衡指标25万亩,新增增减挂钩指标1.29万亩。各盟市要按自治区下达的分解目标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4.推动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区内交易。自治区对全区20%的新增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进行提留统筹,重点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并按比例向统筹旗县(市、区)返还资金。
5.创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跨省交易方式。拓展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跨省交易路径,实行“指标+现金+项目”模式,通过省区间点对点的协商沟通,从用地指标简单交易转化为项目同步引进置换,以土地为杠杆撬动产业发展。2022年至少完成2000亩占补平衡指标跨省交易和6300亩增减挂钩指标跨省交易。
(三)盘活城镇存量用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6.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通过改善供应条件、规划调整、指标调整、批文撤回、完善基础设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等方式分类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开展闲置土地大起底和集中处置攻坚行动,对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及时调查认定,依法收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分清责任,采取政府土地收储、“闲储置换”、调整用途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严格执行“增存挂钩”制度,“十四五”期间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2.02万亩,处置闲置土地15.9万亩;其中2022年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0.2万亩,处置闲置土地3.2万亩。
7.建立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各盟市要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引导多主体参与,灵活运用土地分割、合并转让、预登记等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交易门槛过高、流转不畅问题,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四)创新园区用地模式,提升园区产出效益
8.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实现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减少企业投入成本。推进“标准地”改革,自治区制定“标准地”出让主要控制性指标要求,各盟市年内要出台改革实施细则,细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指标,实现“标准地”出让。各地应通过“标准地”出让案例完善工作程序,评价市场反应,进一步优化出让程序和指标设置、监管。
9.促进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各类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机制,提高产业项目准入门槛,规范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建立健全低效劣质项目用地腾退机制,提高园区土地产出效益。
(五)转变土地出让方式,增加土地资源收益
10.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对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1.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盟市、旗县(市、区)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价值。
(六)拓宽价值实现路径,提升低效用地价值
12.发挥好未利用地资源优势。充分抓住新能源发展机遇,发挥我区未利用地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国家和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对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方式;推动以租赁或入股的方式用地,保障地方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长期、可持续的土地收益。
13.推动工矿用地高效利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矿山企业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域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鼓励采矿沉陷区、关闭退出矿山工业场地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提升矿山用地利用效率。
(七)强化地价调控作用,提高土地综合价值
14.适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土地市场变化和供需平衡,由旗县(市、区)政府每2至3年对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实现土地价格价值相适配。
15.差异化调控土地价格。充分发挥地价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严禁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政策出让工业用地。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八)抓好土地资源储备,夯实价值转化基础
16.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加大土地储备资金投入力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做好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升级,规范编制储备计划,编制国有土地资产负债表。按照“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模式强化国有建设用地统筹管理,提高储备土地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17.构建土地储备机构和信息平台。组建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指导全区土地储备工作,承担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级统筹和跨省交易工作。建设自治区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将全区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储备土地项目信息和确实难以消化处置的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工矿废弃地信息等统一纳入,公开发布土地资源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用地选择,高效服务投资项目落地,释放土地资源资产化效能。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厅。各盟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
(二)落实资金保障。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沟通,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政策支持。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土地资源资产价值化相关工作经费,完善土地资源资产价值化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吸引社会资金多元投入。
(三)强化政策支撑。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全方位争取国家在指标、政策和试点等方面的支持,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及时出台配套措施,保障各项举措落实见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提升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