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浙江玉环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印发玉环市整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分布式光伏整市规模化开发为抓手,全力推动整市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21年底,争取新增装机50兆瓦;到2022年8月,累计完成新增装机100兆瓦。
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等要求。非国有属性的工业园区厂房屋顶、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光伏投资运营企业开放。
鼓励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小微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等屋顶及车棚顶建设集中连片光伏设施,打造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屋顶面积在1000㎡以上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都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工业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新建工业厂房(包括配套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要求,将同步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要求写入规划条件。对全市新增用能产业项目及工业项目,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作为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基本条件。既有、新建工业厂房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和80%。
加大节能政策调节。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光伏系统所发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使用范围,计入各乡镇(街道)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能用指标进行交易。宜建未建屋顶光伏的企业,新增能耗项目不予审批,在执行有序用电时优先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对象。
原文如下: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整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整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整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我市推进光伏发电发展,充分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双控调节中的作用,确保我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以分布式光伏整市规模化开发为抓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按照“宜建尽建”原则,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推进试点工作,全力推动整市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21年底,争取新增装机50兆瓦;到2022年8月,累计完成新增装机100兆瓦。
二、工作原则
注重顶层设计,创新以政府统筹引导、国资参股支持、业主出租资源、企业投资运维为主要模式的开发建设体系,提炼整市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的玉环经验。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竞争。
整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应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和主体作用,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等要求。非国有属性的工业园区厂房屋顶、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光伏投资运营企业开放。鼓励以整镇、街(园)推进的方式,由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根据资源属性的特点,整合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包装项目,自主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原则上一个区域选择一个投资合作对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推进。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车站、污水厂、停车场等公共机构建筑屋顶资源,统一纳入市级光伏开发资源库,由市专班统筹推进,通过市交投集团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资源开发、运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合资、合作的投资商遴选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三)坚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因地制宜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提前做好规划设计,兼顾好美观性与功能性,把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打造成展示玉环高质量发展的惠民实事工程和靓丽风景。围绕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需求,完善分布式光伏规划、设计、建设、并网、运维等标准体系,引领光伏发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光伏开发建设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内的资源不得开发建设(详见附件)。光伏开发建设应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寿命期限、合规合法性等因素,并充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农房改造、园区建设等工作。投资开发主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进行安全评估,完善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坚持示范引领、连片推进。
积极营造比学赶超、奋力争先的试点工作局面,以目标为导向,按区域和条线分解工作任务。建立赛马机制,开展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之间的比学赶超。选择一批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村、住宅小区、工业园区集中连片先行先试,成熟一片、推进一片。充分发挥企业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有效突破、逐步扩大的良好势头。
三、主要工作措施
全力推进新能源开发应用和节能减排,实施整市推进光伏开发四大领域工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工业厂房屋顶光伏工程。
鼓励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小微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等屋顶及车棚顶建设集中连片光伏设施,打造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屋顶面积在1000㎡以上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都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工业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新建工业厂房(包括配套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要求,将同步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要求写入规划条件。对全市新增用能产业项目及工业项目,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作为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基本条件。既有、新建工业厂房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和8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
(二)商业屋顶光伏工程。
鼓励在有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宾馆、餐饮、会展中心、仓储物流园区、商务写字楼等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降低商业运营成本。推动旅游景区、公园等利用游客集散中心屋顶、管理用房屋顶、车棚顶等建设光伏设施,打造具有光伏特色的旅游景区。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三)公共屋顶光伏工程。
充分考虑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停车场、自来水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屋顶,按照屋顶可利用面积,电网接入等条件,在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负载和消防要求的基础上按不低于50%屋顶面积“应装尽装”。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左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投集团、各乡镇〈街道〉)
(四)农村居民屋顶光伏工程。
结合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文化大礼堂等屋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农村用户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特色小镇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新建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推进步骤
(一)资源排查。
市工作专班已经委托供电公司完成初步普查,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建筑屋顶、大棚等具备安装条件的光伏资源进一步核实排摸,分类梳理、汇总反馈于市工作专班。
(二)项目实施。
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市交投集团,及各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目标引导、连片推进、比学赶超,全面启动和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加工作专班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玉环经济开发区、市金融工作中心、市机关事务中心、市供电公司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发改局下设办公室(工作专班)。市交投集团、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是推进光伏应用的责任主体。
(三)加大节能政策调节。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光伏系统所发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使用范围,计入各乡镇(街道)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能用指标进行交易。宜建未建屋顶光伏的企业,新增能耗项目不予审批,在执行有序用电时优先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对象。
(四)加大宣传引导。市工作专班、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要通过召开现场会、建设集中连片光伏示范点等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建设的主题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投入光伏建设。
附件:玉环市整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审查负面清单
附件
玉环市整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审查负面清单
一、市住建局
1.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不能安装光伏项目;
2.屋顶结构承重不足的建筑物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二、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1.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上不得安装;
2.畜禽等养殖场建筑上(合法)安装首先需经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提供报告;需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做好疫病防控措施。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严禁以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为由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不得在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上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3.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栏,保证建筑主体美观,光伏组件离屋面最高处不得超过1.5米;
4.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村落、旅游街区、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沿线等范围内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