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发电侧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相关要求;
4.新疆区域内外送配套发电企业经国家批复同意后可参与新疆区域内组织的电力市场交易;
5.符合准入条件的局域电网、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及增量配电网等电网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可独立参与交易;
6.不同调度控制区内公用火电企业可参与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
7.符合新疆区域关停替代交易相关规定的关停机组,仅参与优先发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关于征求《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