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意见的函,该文件明确: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要求充电功率在1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2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指出,电储能设施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充电状态的,按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
每月月底,各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按照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有偿服务补偿费用承担比例进行支付。
详情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引导新疆储能发展和应用,近期,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编制了《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现委托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请你单位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联盟,联盟将汇总反馈意见并报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联系人:王思,13552569822,65667069-802,si.wang@cnesa.org。特此通知。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020年3月30日
附件:关于征求《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原标题:征求意见 |《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