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12日,工信部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各地按照《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提出市场准入标准,申报和推荐各自辖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不符合此规范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光能》记者获悉,根据工信部安排,2013年11月15日以前,各省级工信部门将把经初步认定合格的光伏企业申报规范公告的相关材料报送工信部(电子信息司),电子司将组织行业专家和检测机构开展复核工作,并视情况开展相关抽检工作,尽快公示公告第一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近来,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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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再发新规 光伏业兼并整合风潮势在必行

2013-11-07 10:36 来源: 光能杂志 刘珊珊 

编者按:10月12日,工信部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各地按照《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提出市场准入标准,申报和推荐各自辖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不符合此规范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光能》记者获悉,根据工信部安排,2013年11月15日以前,各省级工信部门将把经初步认定合格的光伏企业申报规范公告的相关材料报送工信部(电子信息司),电子司将组织行业专家和检测机构开展复核工作,并视情况开展相关抽检工作,尽快公示公告第一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近来,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的管理文件接二连三地出台,行业兼并整合风潮势在必行,符合条件的光伏上市公司将因此获益。

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规定,除了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对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外,名单公布后,工信部表示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组织针对公告内符合规范条件的光伏企业、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的动态市场抽查。此外,工信部还要求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同时,《光能》记者获悉,随着《光伏制造业规范条件》的落实,工信部主导制定的《光伏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也将于不久之后发布,未来一段时间,国内光伏制造业的主题词将是“兼并重组”。据悉,按照政策制定方的规划目标,到“十二五”末,国内要形成一家年销售收入过千亿元的光伏企业,约10家年销售收入过500亿元的光伏企业和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光伏专用设备企业。

提高多晶硅单期产能和组件产能门槛

工信部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光伏制造行业管理,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年公告的《规范》的有效实施,促进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规范》中对于新上电池片和组件产能的技术要求很高。《规范》中针对存量产能也有具体要求,包括整体规模、产品性能和能量消耗等。产品性能和能量消耗方面的技术要求对行业现状而言并不算高,但针对产能和往年产量规模建立了一定的行业准入门槛。

《规范》中还要求多晶硅单期产能和组件产能分别达到3000吨/年和200MWp,去年实际产量达到产能标准的50%,单纯根据产能规模估算相当于分别设置了3.45亿元和7.80亿元的收入门槛。

组件环节受影响大

据了解,多晶硅行业集中度较高、成本差异较大,小规模的晶硅企业往往技术落后而成本处于劣势。在当前18美元/千克的市场价格水平下,小规模晶硅产能已经被封存,因而对于现有晶硅供给格局而言,《规范》影响不大。但是组件环节行业集中度较低、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规模门槛能够淘汰一定规模的小组件企业。此外,《意见》中关于控制新上产能方面的政策内容已经在《规范》中有了很好的体现,“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也在《规范》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中山大学光伏专业教授沈辉表示:“整体看,《规范》对新增产能技术要求较高,对于存量产能设立的规模门槛将会推进行业整合,组件环节受影响更大,长期来看,行业将因此更有竞争力。”

用政策严控光伏企业

9月17日,工信部出台了上述《规范》,针对光伏硅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等等各环节在生产规模、电池效率、能耗以及使用寿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未来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光伏制造业项目将受到严控。同时,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

中投顾问研究院任浩宁对《光能》记者表示,《规范》针对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提出更高要求,意在限制新增产能上马,防止再度扩张。“这个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根据我们走访调查的结果,大约只有20%的企业可以满足上述条件。”

能源专家林伯强认为,《规范》的出台意味着光伏行业的新一轮整合潮将开始。在此过程中,技术不精及债务负担过重的企业可能成为破产重组对象,而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将因此做大做强。

反观集中度较低、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的国内光伏组件环节将受到较大冲击。《规范》对多晶硅提出的市场准入标准中,要求单期产能和组件产能分别达到3000吨/年和200兆瓦功率,去年实际产量仅达到产能标准的50%,分析人士表示,单纯根据产能规模估算相当于分别设置了3.45亿元和7.80亿元的收入门槛。“国内多晶硅行业集中度较高、成本差异较大,小规模的晶硅企业往往技术落后而成本处于劣势,规范制定的门槛能够淘汰一定规模的小组件企业,从而加速行业内的整合。”

附录: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引导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办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等行业。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四)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明;

(五)项目建设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研发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文件,研发及工艺改进投入等证明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通过相关认证的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二)至(十二)项材料,请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3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光伏制造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三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受理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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