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勇有关推进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法制保障问题,与大家进行分享。
光伏产业的发展根源于我国面临的由自然资源短缺导致的约束时代的要求,这一约束时代让我们感觉到来自能源的危机,而光伏产业的发展为摆脱这样的危机指引了新的道路,创造了重要的条件。众多的事实和理由已经充分证明了人类未来解决能源危机的重要出路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光伏产业,为此,加快光伏产业的发展是走出约束时代困境、摆脱危机的必然要求,是人类重新获得光明前程的必由之路。
在我们明确了这一道理并以此作为摆脱约束时代困境的重要出路的前提下,摆在我们面前更加艰巨的任务是如何使光伏产业的健康科学和有序发展,这就是向我们提出了如何建立和完善光伏产业发展的规则和秩序的重要问题。
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十四次常委会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这部法律从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资源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等诸多方面对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所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的法律保障,为依法发展光伏产业奠定了基础。
2009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对这部法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是十分遗憾的是,这次修改没有抓住良机,没有解决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当中一些无序的问题。没有对法律当中一些限制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光伏产业发展的条款予以修改,相反却把法律第14条有关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的全额收购修改位全额保障性收购,对此可再生能源行业反映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仍然十分重视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所有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我们正在对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开展深入调查研究。
在今年全国代表大会期间,有代表提出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议案,根据代表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恰当时机对这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作为从事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环境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立法机构,我们愿意为促进光伏产业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所有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建立完善规则和秩序,依法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摆脱约束时代的困境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十分重视学习有关国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经验。比如美国在新能源立法当中十分注重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技术水平的有关规定。德国通过完善能源立法,实现新能源发展战略,比如1990年制定了《电力诉讼法》,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场最近距离的电网运营商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场可再生能源的义务,电网经营者应当优先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并给予合理的价格补偿,而且这一条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2000年,德国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取代了《电力诉讼法》,特别解决了供电企业供应的水利、水电、风电、太阳能等问题。
总之,发达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很多先进经验,我们正在研究和学习,我们将不断的加强我们的立法工作,努力为促进光伏产业的发展做我们应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