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江苏中能已同意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向中国若干机构投资者发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于二零一八年到期之票据。发行票据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包销佣金及其他估计开支后)将为约人民币1,481,000,000元。江苏中能拟将发行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其扩充多晶硅产能及技术改造之资本开支以及拨付其营运资金需求。倘发行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并无立即用作上述用途,江苏中能拟将此等所得款项净额存入短期计息存款。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票据上市。票据并无亦将不会于香港寻求上市。绪言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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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协鑫人民币15亿元于2018年到期之票据

2011-11-15 14:08 来源:互联网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江苏中能已同意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向中国若干机构投资者发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于二零一八年到期之票据。

发行票据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包销佣金及其他估计开支后)将为约人民币1,481,000,000元。江苏中能拟将发行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其扩充多晶硅产能及技术改造之资本开支以及拨付其营运资金需求。倘发行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并无立即用作上述用途,江苏中能拟将此等所得款项净额存入短期计息存款。

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票据上市。票据并无亦将不会于香港寻求上市。

绪言

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江苏中能在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已同意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向中国若干机构投资者发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相当于约1,830,000,000港元)于二零一八年到期之票据。

票据之主要条款

已发行票据

江苏中能根据票据之条款发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并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到期(除非提前回售)之票据。

发行价

票据之发行价为票据本金额之100%。

息率

票据于首五年按7.05%之年利率计息,须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到期支付。

调整息率之选择权

江苏中能拥有绝对权利(但并无义务)可于发行之日起五年届满时,将年息率上调0至100个基点。后两年之息率按7.05%之年利率,加上任何上调息率计算。

回售之选择权

任何票据投资者均有权自江苏中能在发行之日起五年届满时公布息率是否上调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办理登记,以符合资格向江苏中能回售彼等持有之全部或部分票据。

发行票据之理由

本集团其中一项主要业务为制造及销售多晶硅,本集团为中国领先的多晶硅生产商。由于本集团之大部分资本开支为长期投资,故本公司认为透过长期借款拨付此等投资乃良好之会计惯例。由于本集团之大部分资产与负债以人民币计值,故发行票据亦会降低本集团之外汇风险。

所得款项之拟定用途

发行票据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包销佣金及其他估计开支后)将为约人民币1,481,000,000元(相当于约1,806,000,000港元)。江苏中能拟将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其扩充多晶硅产能及技术改造之资本开支以及拨付其营运资金需求。倘发行票据之所得款项净额并无用作上述用途,江苏中能拟将此等所得款项净额存入短期计息存款。

上市

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票据上市。票据并无亦将不会于香港寻求上市。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江苏中能」指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票据」指江苏中能发行本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于二零一八年

到期之票据

「发行票据」指票据之发行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在本公布中,所采纳的人民币与港元金额之间的换算率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的通行汇率,即人民币1元兑1.22港元。有关换算并不表示人民币或港元款额实际上可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共山

香港,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朱共山先生(主席)、沙宏秋先生、姬军先生、舒桦先生、于宝东先生、孙玮女士、汤以铭先生及朱钰峰先生;非执行董事周国民先生及白晓晴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钱志新先生、何钟泰博士、薛钟苏先生及叶棣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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