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结束的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斯成在演讲中指出,相比于其他可再生能源,只有光伏发电是不受资源、地域、电网送出能力(大型荒漠电站除外)和建设规模限制的非石化能源,所以实现非石化能源比重15%的目标就很大程度上落在了光伏发电的肩上,但是目前中国光伏面临五大难题亟待解决。
此外,据记者了解,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对原《可再生能源法》做了修订;其中“全额收购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专项资金改为专项基金”,这些修订意味着什么?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在此次峰会上对此作了解读。
光伏发电飞速发展,各国规划目标出炉
据了解,在当今能源短缺的现状下,各国都加紧了发展光伏的步伐。美国提出“太阳能先导计划”意在降低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成本,使其2015年达到商业化竞争的水平;日本也提出了在2020年达到28GW的光伏发电总量;欧洲光伏协会提出了“setfor2020”规划,规划在2020年让光伏发电做到商业化竞争。在发展低碳经济大背景下,各国政府对光伏发电的认可度逐渐提高。
中国也不甘落后,2009年相续提出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太阳示范工程等鼓励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政策,2020年的光伏发电目标从原先的1.6GW提高到现在的20GW,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长远规划,让中国的光伏发电发展之路更加宽广。
首先,光伏安装量呈现飞速发展趋势。据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中国光伏安装总量是40MW,累计安装总量只有140MW,而2009年全年安装量就有160MW,是上一年的4倍,比以往累计安装总量还要多,足见中国光伏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
其次,中国大陆2009年太阳能电池产量是4011MW,占世界太阳能电池产量的40%,当之无愧成为光伏产品制造大国,国内市场也不断扩大。
再次,常规电价不断上升,光伏发电电价不断下降,加上光电材料价格下降,按照王斯成现在的电价变化状况的分析,2020年光伏发电有望实现“平价上网”,也就是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常规电价持平,这意味着光伏发电具有市场竞争力,不需要国家补贴。
行业难题亟待解决,光伏产业面临考验
有关专家指出,虽然中国光伏之路前景广阔,但在现实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光伏发展荆棘满路,如果在光伏发展之中我们注意不到这些问题,那么势必会影响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想实现平价上网,还需要光伏发电达到市场化竞争程度。但现在光伏发电的成本还是很高的,这就限制了光伏发电的商业化运行。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曾说,目前光伏装机投资成本每千瓦约18000元左右,而常规火电的投资成本约每千瓦3000~4000元,光伏电价是常规火电电价的3倍以上,成本太高是光伏规模化发展的重大阻碍。
二是就中国光伏产品的市场现状来说,硅材料的源头在国外,硅材料95%依靠进口;主要市场目前也在国外,95%的光伏产品销往国外,国内市场与生产能力相比,十分狭小,大约仅为产能的5%。这种现象就像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在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所说的:“中国沿袭‘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发展模式。”中国的这种严重依赖进出口的模式加大了贸易风险。此外多晶硅产能有过剩的倾向,行业的调控和规范有待加强。
三是光伏技术研发投入有限,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薄弱。新一代的薄膜太阳电池的商业化进程缓慢,聚光电池、新型太阳电池科研投入不足,比外国落后很多,后劲不足。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是中国光伏产业发展滞后的根源,要想达到光伏生产方式的转变,掌握技术的主导权是相当重要的问题。
四是光伏技术的滞后使环保问题与高能耗问题凸显。据任东明介绍,中国光伏产业能耗高,国际先进水平130~150kWh/kg,国内200~300kWh/kg;另外光伏产品还存在环保问题,国内还不能达到全物料循环、清洁生产,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废弃物,势必会给脆弱的环境带来压力。
五是政策细化不到位。光伏企业服务和监管滞后也是光伏产业存在的一大问题。“中国现在实际上面临的是细的政策没有到位,第一,光伏的振兴规划还没有公布;第二,上网电价还没有出台;第三,金太阳工程补贴资金不足,企业不赚钱;第四,电力公司的服务和监管严度差,企业出台的标准有很多和国际惯例不相匹配,而且给用户增加了很多负担。”王斯成在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表示,国家现在制定目标是2020年达到20GW,相当于以前1.6GW的目标已经提高十几倍,但是相比于日本的28GW目标还是很低的,各个省没有光伏发电目标,各个大的光伏发电企业也没有一个有效的细化的规划目标,这就让国家在制定长远规划目标缺乏科学的依据。
法律修订政策倾斜,共助光伏发展
虽然中国光伏产业存在很多难题,但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积极采取新的政策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任东明在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解读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的八处变化。修改后新法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首先,由“全额收购”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新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确定了规划期内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监督内落实。
其所以进行如此修改,是因为原定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当本地电网难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已达到饱和时,全额收购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完全的全额收购是不实际的也是不可行的。
其次,从“专项资金”向“专项基金”的转变。在新修订法中,改变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分摊机制,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把“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资金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专项基金的建立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资金需求。
最后,对电网企业的收购义务修订方面,新法把原来“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其所以把“全额收购”改为“按照规定完成收购”,这是由电网收购实际决定的,任东明解释,全额收购很难,原来说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但光伏发电的目标总是调整,实际操作起来是很难,现在是每年或者隔两年确立目标,让电网企业必须收购,这样确立的是固定的死目标。电网企业必须收购,这样就有严格要求,如果达不到收购任务就会采取一些惩罚措施。这一修改明确了电网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据了解,除了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各地也出台了推动光伏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2009年5月7日,浙江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6月1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北京自2010年1月开始实施《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推出六大光伏发电工程;此外宁夏、上海、锦州等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