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标公告1.1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齐齐哈尔昂昂溪区胜利村3MW分布式渔光互补项目二次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ZNY-GF-AAX3-ZBWJ-2016-10)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企业参加投标。一、招标内容昂昂溪区胜利村3MW分布式渔光互补项目二次部分:1,计算机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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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电气昂昂溪区胜利村3MW分布式光伏发电渔光互补项目二次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2016-05-17 16:22 来源: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1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齐齐哈尔昂昂溪区胜利村3MW分布式渔光互补项目二次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ZNY-GF-AAX3-ZBWJ-2016-10)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企业参加投标。

一、招标内容

昂昂溪区胜利村3MW分布式渔光互补项目二次部分:1,计算机监控系统;2,10kV线路保护;3,10kV母线保护;4,故障录波装置;5,防孤岛保护装置;6,光功率预测系统;7,有功无功控制系统;8,电度表;9,电能计算采集终端;10,电能质量在线监测系统;11,调度数据网网络设备;12,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13,变电站一体化电源系统。

二、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资金。

三、工程地点与工期

工程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胜利村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

四、投标资格

1、法人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型式试验:具有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满足招标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4、运行业绩:具有市场运行业绩,且安全可靠运行1年以上。需提交该业绩已成功运行的证明材料(如:电站或变电站经营者签字的、证明设备成功运行的文件);

5、财务能力: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以上盈利,有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和可用于本项目的流动资金证明(不低于50万元);

6、质量保证:具有产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设备的ISO9000系列或等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7、诚信履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无不良记录,供货时间无迟延记录;

8、限制条件: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五、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六、购买招标文件流程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

1 潜在投标人将如下材料和信息上传至gch@jze.com.cn

1.1、拟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1.2、投标人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手机和电子信箱。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所有投标文件须于2016年5月24日13:00前(北京时间)交到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不提前接受投标文件。如果地点有改变,招标机构将提前通知,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开标时间:2016年5月24日13:1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1#楼1楼会议室

八、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以电子邮件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管从汇、联系电话:0451-58771305、邮箱:gch@jze.com.cn

单位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

邮政编码:150028

户名: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科技支行

帐号:884010122509016

汇入城市:哈尔滨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1.1 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本招标须知,并确保完全响应各条款,对于加“*”的事项应特别注意,若有不响应事项,将做出不利投标人的解释,直至投标文件被拒绝。

1.2 招标范围及交货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的资格

1.4.l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单位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4.3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1.4.4 投标人一旦中标,通过谈判签订合同后,不得将项目转包他人加工,也不得变更加工场所进行加工,否则将视为违约并自动终止合同。

1.4.5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买方为采购本次招标地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定义

2.1 招标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提出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项目中的招标人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2.2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2.3 招标领导小组:由项目招标人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而组建的机构,负责领导招标工作。

2.4 评标委员会: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哈尔滨九洲电气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评标工作。

2.5 买方:即招标阶段的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为买方。

2.6 卖方:即招标阶段的投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为卖方。

2.7 招标文件:指本文件,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补充通知和书面答疑澄清等。

2.8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技术和商务文件。

2.9 包:指投标报价的最基本单位,投标人的投标数量最少为其1个包,包内的招标内容不得肢解,只投包内部分设备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投标人可投多个包,招标人有权选择投标人中标的包数。

2.10 货物: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软件、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货物必须为全新的。

2.11 服务: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提供技术援助、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构成

3.1 所需要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较详细规定,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技术要求与图纸

3.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保留进一步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3.3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天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应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负,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3.4 除非另有规定,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运输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4.招标文件的澄清

4.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部分若有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5天,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说明中招标人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机构。不论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澄清纪要,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2 如有必要,招标代理机构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

5.招标文件的修改

5.1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截止日期前3天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收到修改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5.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以书面明确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4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6.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如果任何投标人提供的印刷文字以另一语言书写,也须在相应段落伴之以中文译本,在此种情况下,为便于理解投标文件则应以翻译文本为准。

7.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下列顺序汇集成册,编写页码且装订成不易散落的一份投标文件后提交。(宜双面印刷,软皮简装,禁止拉杆、压条等活页装订,否则标书散落导致评标信息不齐全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目录

(2)前附表(必须逐项填写且保证其内容与投标文件一致,若有不一致现象,可能导致扣减其评审分数,直至废标)

(3)投标函;

(4)授权委托书;

(5)开标要素表(要求见前附表,必须保证其内容与投标文件一致;若不一致,必须有详细的调整说明,否则,以本表的报价为准)

(6)投标报价表(必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不得单独密封,投标人承担单独密封导致投标报价缺失的相关责任;若有调价函,请附调整后的报价清单一正二副,招标人不接受只调整总价的报价函);

(7)商务/技术条款偏差表;

(8)技术文件;

(9)资格审查资料。

上述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所有材料应装订成一份,页面总数宜控制在200页以内,封面右上角设正副本与招标编号标识。

8.投标与支付费用的货币

全部用人民币表示。

9.投标报价

9.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认真填写投标报价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报价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逐项填写,投标人可对部分项目进行进一步分解细化,或对技术要求或图纸中已明确不包含的项目进行删除。投标人须知、技术要求或图纸中已明确包含的项目,投标人在分项表中未标明费用,则视同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9.2 投标人至少投标一个标包,投标人不得对标包内的工作内容进行肢解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标包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不得只投标部分工作内容,否则视同招标范围不响应。

9.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所填写的分项报价,其目的是便于买方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9.4 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对每种设备只准许有一个报价。

9.5 投标报价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或者数字与文字有出入,或有其他错误,调整原则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相关说明。

10.投标保证金

10.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10.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不得使用现金,且票据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务必一致。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面交。收款人信息见下表。

10.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详见前附表说明,为保证退还顺利,投标人应按照本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开标卡,在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同时递交,无需密封。

10.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按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中标时规定的技术方案、服务范围和价格签订合同);

(3)投标人出现的报价错误拒绝按本须知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标价,给项目定标或合同签订造成不利影响的。

(4)投标报价有漏项或低于成本价,开标结束后在投标有效期内强行调整报价,给项目定标或合同签订造成不利影响的。

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1.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6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10条的规定仍适用。

12.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2.1 投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的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2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须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注意:副本的签署要求同正本,亦要盖红章和授权代表手签,不得使用签字章代替手签)。

12.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且签名确认,并标注修改时间,未签字盖章的修改,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由于修改导致投标文件关键方案不清或出现两个及以上投标报价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开标要素表及电子文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即正本一个密封包,副本一个密封包,无需外包封;“开标要素表”另外单独制作一份,单独密封;电子文本〔设单位标识〕单独密封),开标卡一份,单独制作,无需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开标要素表”或“电子文本”字样,并写明:

(1)招标人的名称;

(2)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编号与正副本标识均设在封袋面的右上角,若分包制作,标注各分包的项目名称和编号)*

(3)在年月日:00前不准启封(注:填入最终确定的开标时间);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加盖单位公章)*。

13.2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不予受理。

14.投标截止日期

14.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的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小时开始接收投标文件,不提前接收,投标文件应面交。

14.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14.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4.4 除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依法开标,且招标人准备二次招标的情形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5.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12.1条的规定进行装订、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

15.2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标

16.开标

16.1 招标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议,则视同默认开标结果,由投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16.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16.3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的内容。

17.评标

17.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如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7.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7.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18.合同授予

18.1 定标与资格后审

18.1.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投标人的企业实力、已完项目的业绩与买方评价信息、目前实施项目与剩余生产能力等情况,决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设备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18.1.2 招标人将对推荐的中标人是否有能力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采购、供货、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审查。

18.1.3 如果审查通过,并经招标领导小组认可,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对排序为第二的推荐中标是否有能力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做类似的审查。

18.1.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所有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8.1.5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18.2 中标通知

18.2.1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8.2.2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审查确认。

18.2.3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8.3 履约担保证件

18.3.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18.3.2 如果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8.3.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8.4 签订合同

18.4.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8.4.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8.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8.4.4 合同签署

(1)合同各方签署的合同应规定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基本的理解情况,以及全套投标书、包括澄清的内容,上述内容应由投标人填充、手签和盖章,还包括签字的经买方同意的价格表;

(2)投标人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提供的描述的资料,该资料不得同招标文件相抵触;

(3)在合同谈判时书面达成的对投标书的偏差和修订。

上述文件达成的最终文件的编排次序如下:

(下列文件按顺序排列,排在上面的文件的内容优先于后面的文件)

——合同书

——合同谈判期间的会谈纪要,更正等(经过买卖方的认可)

——招标文件

——卖方的投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

投标书的几部分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如果对投标书的某部分的解释或某个准确的含义的理解有不同的地方,卖方应向买方澄清,买方的决定为最终的有约束力,对于卖方在此之外的要求将会被拒绝。

19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1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9.2 招标中止

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0 纪律和监督

2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2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0.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由招标人结合工程实际增加个性化需求,在此处加以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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