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支持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地热能,推广再生水源、空气源等热泵技术和太阳能光热技术;科学指导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支持将其合理用于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科学布局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基础设施,拓展氢能应用。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整合现有供热模式,实现供热管网互联互通、热源多能互补,有计划推广地热能、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多种新能源供热模式。
绿电、绿证的定义与作用绿色电力(简称“绿电”)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其中,构建绿色能源资源网络主要支持试点城市、园区因地制宜建立“电、热、冷、汽、氢”多能互补的能源供应系统,强化与光伏、风电、水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匹配对接,科学配置多元储能电站、储热储冷装置等设施和智能微电网
支持将热泵纳入地方供热规划,开展余热、地热、水、土地、配电网容量等相关资源系统评估,优化开发利用办理流程,视情预留热泵安装应用条件。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整合现有供热模式,实现供热管网互联互通、热源多能互补,有计划推广地热能、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多种新能源供热模式。
其中指出,做好与热泵发展相关的余热资源、地热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配电网容量等评估,优化完善相关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流程,防止对水资源等造成污染和损害,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