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广东省韶关市发改委发布《韶关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力争在2025年屋顶分布式光伏覆盖率达到可建设面积的40%,2030年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装机规模达到可建设面积的65%。
严控地面分布式光伏开发。按市场化原则,加强用地管理,充分利用可盘活的土地资源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推动已批复的存量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尽快建成投产,探索与城乡交通建设发展相结合的多元开发、就近利用模式。力争在2025年地面分布式光伏并网装机规模达到100万千瓦,2030年地面分布式光伏并网装机规模达到200万千瓦。
组建市属国资分布式光伏开发平台。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组建市属国资平台作为全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投资开发主体,鼓励市属国资平台与各县(市、区)国有投资平台现有资源、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全面推进开展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工作。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韶关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构建以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全面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开发,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流程,做好城乡风貌管控,助推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92号)有关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牵头起草了《韶关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从11月20日至12月4日。所提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电力科邮箱:sgfgzhdlk@163.com,或电话联系0751-8884116,以便我局及时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印发。
附件:韶关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0日
韶关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
为加快构建以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全面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开发,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流程,做好城乡风貌管控,助推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分布式光伏开发有关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3060”目标为引领,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办函〔2024〕92号)文件要求,发挥光伏发电绿色低碳、可再生的特点,结合我市分布式光伏资源禀赋及以农村地区分布为主的地域实际,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布局规划,提升镇村风貌,为“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和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继续支持各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有序开发建设工作,综合屋顶资源产权归属、开发难易度、项目成熟度等情况,集中资源统筹推进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场馆等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开发。力争在2025年屋顶分布式光伏覆盖率达到可建设面积的40%,2030年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装机规模达到可建设面积的65%。
(二)积极拓宽光伏多元化应用场景。大力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动光伏与道路交通、5G基站、大数据中心、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融合。积极发展以分布式光伏为主的微电网、直流配电网,扩大分布式光伏终端直接应用规模。
(三)严控地面分布式光伏开发。按市场化原则,加强用地管理,充分利用可盘活的土地资源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推动已批复的存量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尽快建成投产,探索与城乡交通建设发展相结合的多元开发、就近利用模式。力争在2025年地面分布式光伏并网装机规模达到100万千瓦,2030年地面分布式光伏并网装机规模达到200万千瓦。
三、具体工作举措
(一)组建市属国资分布式光伏开发平台。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组建市属国资平台作为全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投资开发主体,鼓励市属国资平台与各县(市、区)国有投资平台现有资源、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全面推进开展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工作。(市国资委负责)
(二)全面摸排屋顶光伏资源。根据屋顶光伏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按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产业园区、居民(农房)屋顶等类别分别开展摸底调查,形成全市屋顶光伏资源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韶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动全市园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满足未来绿色低碳发展需求,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新建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建筑应按管理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污水处理厂等新建建筑,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及其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积极推动加装光伏发电设备,做到宜装尽装。加快推动市属投资开发主体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筑屋顶和政府投建园区厂房、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属国有建筑屋顶建设屋顶光伏项目。支持市属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等屋顶资源开发。到2025年,全市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工作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按照《广东省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粤建科〔2024〕200号)要求,探索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模式,推动南雄市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示范取得成效,到2026年新增装机规模不少于20万千瓦。〔南雄市政府,市住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按照“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支持市属投资开发主体联合其他有实力的企业,整县整镇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到2025年底,完成不低于30个新能源综合利用开发试点村建设。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到2025年,全市光伏廊道新增装机力争达到10万千瓦。〔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因地制宜选择投资开发模式。支持市属投资开发主体积极与产权所有人沟通协商,本着“自愿不强制、宜建尽建”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商定建设合作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强镇富村公司)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以及韶关数据中心集群,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适用型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鼓励开发企业联合设备制造厂商、勘察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等研究开发适合我市园区、公共机构、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建筑、农村等各类型应用场景的分布式光伏建设通用技术产品以及定制化个性化技术产品。推动适用于源网荷储、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应用场景的新型储能产品研发制造和先进产品示范应用。推动先进光伏产品和技术纳入市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光伏技术产品供需对接。〔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用地管理。严格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用地审批,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外(含坑塘水面)的土地建设地面光伏,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确需新增备案的,应落实省、市有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政策。〔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光伏发电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韶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加强分布式光伏规划、设计、备案、建设、并网、运维等标准化工作管理体系,注重开发应用与电网接入消纳的有效衔接,结合‘三线’整治工作,加强光伏接入和送出线路统筹管理,在送出线路选址阶段严格把关,严格控制新增线路通道数量,整合各投资方线路送出通道资源,引导项目路径走向接近的光伏线路共用塔基,避免出现因同一区域线路过多、通道资源交叉、冲突等问题,导致割裂城镇空间,制约地方发展。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电网企业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实现分布式光伏“应并尽并、能并快并”。〔市发改局,韶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简化手续办理。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和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的,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备案手续;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韶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不得强制要求项目配套产业,不得通过要求企业引入外资或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强制要求投资落地,不得强制企业采购地方制造产品。〔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风貌管控和安全监管。认真落实《韶关市关于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2023年修编)》《韶关市农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风貌指引》等文件要求,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等相关要求。市住建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联合编制关于规范农房、农业建(构)筑物、光伏廊道等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的指导意见,把农房、农村养殖设施、光伏廊道等建设分布式光伏应用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市住建管理局加强农村风貌管控,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统筹指导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工商业厂房以及城镇居民建筑屋顶光伏的安全生产管理;市农业农村局统筹指导农房以及农业设施光伏的安全生产管理;市发改局统筹指导屋顶光伏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韶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先行试点阶段(2024—2025年)。全面摸查我市屋顶可建光伏面积,做好资源排查工作,制定相关政策举措。在全市每个乡镇,挑选1个条件成熟的行政村作为试点村,重点支持“六沿”范围内的行政村(六沿:沿重要交通线、沿重要风景区、沿省际边界廊道、沿城市周边及机场、高铁站连接市区主干道沿线),通过户用、工商业、设施农用地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光伏廊道建设、光储充一体化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全面推动新能源开发助推“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建设。到2025年底,力争打造一批新能源综合利用开发标杆村,形成示范效应。
(二)第二阶段:全面落实阶段(2026—2030年)。梳理总结第一阶段亮点、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处理,全面启动全市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30年底,力争各类屋顶安装光伏比例达到方案制定的目标任务,地面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达到预期目标。
五、组织保障
(一)申报新能源综合利用试点村建设。各县(市、区)按照每个镇一个试点村的要求,将试点名单及试点村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局汇总,市发改局汇总后通报试点名单。各县(市、区)应督促试点村按照方案要求,积极推动新能源项目建设,打造示范标杆村。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谋划分布式光伏项目,结合电网消纳接入条件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节奏、建设模式和政策措施等事项,每年11月前将下一年的年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汇总形成全市年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报省能源局。各县(市、区)要规范项目管理,在项目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三)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跟踪督导,落实监管责任;电网企业要抓紧开展配电网升级改造,加快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开发主体在项目实施建设前,应完成前期安全检测和评估工作,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为避免屋顶分布式光伏影响建筑正常使用,开发主体应采取购买保险、修理维护等措施,确保在屋顶有偿使用期间开发分布式光伏不影响建筑正常使用,有偿使用期满后如不再使用,须将光伏发电设备全部移除,或与市、县政府约定处置方式。
(四)尚未开发的工商业厂房和居民个人屋顶(含农房)等建筑,支持开发主体积极与产权所有人沟通协商,本着“自愿不强制、宜建尽建”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商定建设合作模式,鼓励通过有偿使用形式建设“全额上网”模式的屋顶分布式光伏。
(五)市发改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密切跟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