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发改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满足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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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柳州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4-09-30 14:07 来源: 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发改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满足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项目投资方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农业大棚配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须按“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耕地面积。

严格控制在柳江主城区住宅小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传统村落、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国省道和城市干道、铁路、高速公路、飞机场等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具体控制范围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严禁以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间以及各类零散用地资源。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架棚、阁楼等违法建筑。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板前后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0.3米,光伏板两侧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建筑物及设施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板应顺坡安装,组件安装不应超过该屋面最高点0.3米。

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无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有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1米(含 1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层屋面 4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商业、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时,不管是否有突出楼梯间,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平屋顶屋面(非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

全文如下:

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优化我区能源结构,推进我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我局编制了《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通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在线征集、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局。

通告期: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通讯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柳堡路340号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股办公室,邮政编码:545199。

电子邮箱:ljqfgjxmg@163.com。

联系人及方式:叶丽娟,0772-7211287。

附件: 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30日

柳州市柳江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是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柳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管理对象

柳江辖区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户用屋顶(墙面,下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商业、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农业大棚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停车站场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投资建设两类。其中,居民(农户)在自有屋顶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自然人项目;投资主体租赁居民(农户)屋顶、工商业屋顶、公共机构屋顶、设施农业大棚棚顶、停车站场棚顶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非居民(农户)的投资主体在自有合法建筑物及设施上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非自然人项目。

二、规范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自然人项目由柳江供电局做好代备案工作,非自然人项目由投资主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投资主体依法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并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审查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审查通过即为已备案成功;投资主体填报信息不齐全的,区发展改革局及时指导投资主体补正。

三、规范建设管理

(一)选址条件管理

1.项目选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满足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项目投资方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农业大棚配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须按“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耕地面积。

2.严格控制在柳江主城区住宅小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传统村落、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国省道和城市干道、铁路、高速公路、飞机场等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具体控制范围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3.严禁以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间以及各类零散用地资源。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架棚、阁楼等违法建筑。

4.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为业主所有。投资主体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业主非同一主体时,投资主体应与业主签订建筑物及设施租赁协议。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点台区配变容量和电网线路应具备承载能力。

(二)项目材料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三)项目安装管理

1.安全性要求

(1)项目应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2)应进行房屋等级分类,鉴定项目可行性和结构安全性;

(3)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4)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2.美观性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板前后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0.3米,光伏板两侧不得超出建筑物及设施投影上空区域;建筑物及设施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板应顺坡安装,组件安装不应超过该屋面最高点0.3米。

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无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有突出楼梯间时,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1米(含 1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层屋面 4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商业、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时,不管是否有突出楼梯间,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平屋顶屋面(非楼梯间屋面)最高点 2.2米(含 2.2米)。

3.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2)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 25年,钢架、砖木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 15年;

(3)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棚顶(包括承重结构、瓦片)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四)安装资质管理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施工,必须由投资主体委托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施工合同。

2.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施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须为安装施工企业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电焊、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

4.项目开工前,投资主体应将项目负责人,安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信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5. 严禁投资主体委托无施工资质的企业、无特种作业证件个人承担安装施工业务。

(五)安全施工管理

1.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配备足够灭火器等,确保消防措施落实。

2.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居民(农户)、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1)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

(2)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4)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5)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3.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施工,投资主体要保障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安装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负主体责任。

四、并网服务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工后,投资主体区向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验收,由区发展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镇政府组成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柳江供电局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并网接入。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8个工作日。新建项目应在并网后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工作,同时单个项目计划总投资(不包含辅底流动资金)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时,投资主体应在开工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申报工作。并网接入意见出具后方可装表并网运行,并网接入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1.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料;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土地证明等资料;(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仅需一种,以下范围资料均属有效证明:(1)《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完税发票》(其中之一);(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提供的房产交易办证回执、房管部门查档回执;(3)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4)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或可供电证明。物权证明需提供原件,且确保其真实性)。

4.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根据国家《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电网承载力等级划分:红色为电网反送潮流超过设备限额的80%,或电网运行安全存在风险,暂停新增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投资主体应在确认项目前与当地供电部门沟通,了解供电台区变压器容量,确定当地消纳情况,避免出现公变受限导致无法及时并网情况。

五、规范运行安全管理

项目进入运行后,按照“谁资产、谁负责”的原则,居民(农户)是自然人项目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接管投资主体移交的运行单位是非自然人项目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遵循国家及自治区、柳州市有关分布式光伏运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落实运行安全管理。

六、管理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

1.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对不诚信守法、弄虚作假的投资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2.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镇依法审批设施农用地,指导各镇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用地选址工作。

3.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投资主体对拟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各镇督促投资主体、安装施工企业落实安全责任要求。

4.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由违规搭建行为的监督执法,指导督促各镇对未经备案搭建或未按要求违规搭建的光伏发电项目予以拆除;依法处理设施农业大棚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棚下无种植无养殖问题,依法打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队伍承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业务。

5.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应急管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授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6.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投资主体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投资主体、光伏安装施工企业虚假宣传、无证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7.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设施农业大棚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棚下无种植无养殖问题。

8. 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各镇(管委会)等单位与投资主体签署合作协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及建议。

9. 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贷办理严格审查。

10.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职责指导各镇(管委会)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期间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按责任分工对项目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11.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的合同欺诈、虚假报装、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

12. 柳江供电局: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工作;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验收合格、虚假报装、没有消纳能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负责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确定评估等级(绿色、黄色、红色),每季度滚动更新发布,并向区发展改革局进行报备,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严禁超容量接入。

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点区域规划科:负责明确城市规划区限建区域。

1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划定传统村落,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国省道和城市干道、铁路、高速公路、飞机场等控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范围。

(二)属地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选址,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安装服务资质个人或队伍承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业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设施农业大棚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棚下无种植无养殖问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拒不整改的依法执法或报有关部门查处。

(三)企业责任

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力消纳预警相关风险,自主决策是否开展工程建设,自愿承担电网调度、电力消纳利用率下降、市场化售电等因素带来的项目收益风险,做好风险预期管控。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员工教育培训,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安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七、其他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镇(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要求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项目审批;投资主体租用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遵循户主自愿的原则,引导诚信、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参与。

(二)加强过程监管。各镇、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妥善解决,加强建设、运行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建设和运行。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安装户用光伏为由,违规转让、倒卖因光伏发电产生的绿电指标、碳汇指标,有违规行为将无偿进行拆除,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企业管理。引导企业严格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行,确保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入限制开发名单。

(四)加强公共机构管理。区本级公共产权资源资产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实行统筹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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